文章說,“立委”聲請“釋憲”,相關法律規定,依“立委”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如認經多數“立委”審查通過、“總統”公布生效的法律有“違憲”疑義;或三分之一以上“立委”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權限時,認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之情形。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的任期為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制定的《“憲法”訴訟法》已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公布,並自公布後三年亦即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實施,未來“大法官會議”將改制更名為“憲法法庭”,“大法官解釋”將改稱為“憲法法庭判決”。而在這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現行“釋憲”程序仍然應該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辦理。
從今年十月一日開始,在十五名“大法官”中,有十一名是由蔡英文提名的“親綠”甚至是有“台獨”意識到,已經超逾“釋憲”所需的三分之二“門檻”。而且,其中現在獲“立法院”通過提名的七人,任期直達二零二八年九月三十日,另有蔡英文提名的五人的任期也到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這將會是嚴重的警訊。因為不管明年一月十一日的“總統”大選,蔡英文是否當選連任,這些具有任期保障的“小英大法官”,都仍然“穩坐釣魚船”。此後,這些“大法官”就可“為所欲為”。如果蔡英文成功連任,他們就理所當然地在“釋憲”領域為蔡英文“保駕護航”;蔡英文即使落敗,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仍然將會以各種理由聲請“釋憲”,而“綠油油”一片的“大法官會議”作出的“釋憲文”,必然會與國民黨政府或柯文哲政府作對,這就將會陷入“憲政混亂期”。
當然,也有人會說,在今次蔡英文提名的十一名“大法官中,在司法界不少是被視為“自由派”,加上出任“大法官”是極高榮耀,蔡英文要籍此介入政治,恐非易事。是耶非耶?且拭目以待之。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成立的勞動黨,本來在籌備成立時,是以“共產黨”的稱謂向“內政部”進行政黨登記的(此時尚未制定《政黨法》因而政黨被納入“人民團體”管理,適用《人民團體法》),但“內政部”以《“國家安全法”》和《人民團體法》關於“人民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和國土分裂”為由,予以拒絕,而只得改以“勞動黨”的名義登記。後來,“大法官會議”作出“釋憲文”,確認該規定違反“憲法”有關“保障人民言論和集會結社的自由”的規定,當然更是為了落實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有關公民政治權利的規定,以配合“扁政府”“加入聯合國”的活動。因而“立法院”據此修訂《“國家安全”法》和《人民團體法》,刪除“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條文內容。這固然是讓主張共產主義的團體、政黨得以合法成立,但也為主張“台灣獨立建國”的社團、政黨可以名正言順地活動。由於在台灣地區,主張“台獨建國”的人敢於公開活動,而且還十分張狂,而主張“共產主義”的人只是一些打著“共產黨”的旗號進行招搖撞騙者,真正的共產主義信仰者反而不願以“共產黨”之名進行活動,故實質上此項決定是大為有利於“台獨”分裂勢力。
今後更值得注意的是,民進黨黨團可能會對“憲法”中的“固有疆域”表述提出“釋憲”聲請,要求“大法官會議”明確,“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究竟是指包括中國大陸,還是只限於台澎金馬?倘是後者,《“憲法”增修條文》第一句的“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是否屬於“違憲”?可能又再提出“釋憲”聲請。倘得逞,台灣地區與中國大陸的關係,就將會在“憲政體制”上成為“國與國”關係,完全吻合蔡英文為李登輝研擬的“兩國論”。隨後,可能就是連串的提出“釋憲”聲情,比如,將《兩岸關係條例》第一條第一句“國家統一前”,也視為“違憲”,並因而否定整部《兩岸關係條例》。緊接著,由李登輝委託蔡英文起草的《港澳關係條例》的“第三地”定位,也被“大法官會議”裁定“違憲”,不再將港澳視為“第三地”,而是“外國的地方”,因而撤銷據此定位而立法的《港澳關係條例》,由規範外國人入境台灣逗留、定居、投資等的法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