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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融媒體記者提問(中評社 張心怡攝) |
中評社北京3月12日電(中評社報道組)3月1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記者會,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吳偕林,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葛曉燕就“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劉貴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要在執行過程中把加大執行力度和文明執行、善意執行、追求最好社會效果有機結合起來,為企業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經濟日報融媒體記者:我們知道,對一些企業的執行有時候會面臨一些兩難的境地,有的企業陷入了債務危機,這個時候法院如果加大執行力度的話,會造成這個企業的破產。請問劉專委,怎麼處理善意的執行與加大執行力度之間的矛盾?
劉貴祥:剛才您問的這個問題,對於執行工作來說,我認為這是個更高層次、更高境界需要把握的一個問題。這實際上是怎麼在執行過程中把加大執行力度和文明執行、善意執行、追求一個最好的社會效果有機結合的問題。一方面,對剛才說到的這種“老賴”,我們是絕不能手軟,也絕不姑息。因為這關係到整個社會誠信的基本的要求、基本的道德風尚。另外一方面,我們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正如剛才這位記者所提到的,往往遇到這樣的情況。一個企業有技術力量,有相當強的技術工人,有非常好的發展前景,但是由於市場等各種因素,一時出現了資金鏈斷裂,出現債務危機。當一個企業出現債務危機的時候,會引起債權人的恐慌心理,往往見到的景象是,各地法院和有關司法部門蜂擁而至,紛紛採取查封等手段,左叼一口、右咬一口,企業不死也得死。那麼,怎麼處理這些問題呢?確實對執行人員來說,要有比較高的綜合素養,要有比較高的把握政策界限的能力和水平。所以說,我們從意識上要樹立公權力的所謂審慎性和歉抑性,審時度勢進行把握。我想說這樣幾點:
第一,出現這樣的情況,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盡可能採取執行和解的辦法,與雙方當事人溝通。當事人現在可以通過保險,對保全措施進行擔保。這個成本是比較低的,你提供類似這樣的擔保,然後拿出個還款計劃,度過一時的債務危機,讓這個企業能夠活下來,又能促進就業、保住就業,又能促進經濟發展,何樂而不為呢?
第二,要有效利用執行和破產制度的銜接,我們國家有企業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制度。對於一個有發展前景的企業,當你申請破產重整,而且能夠得到債權人和有關股東的一致意願的情況下,我們進入到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的程序,那麼整個執行程序會中止下來,進行新的債務組合和對企業的拯救。所以,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是治病救人,是拯救這個企業,使它起死回生。為什麼有的國家把破產法叫做“企業更生法”,就是這樣。當然,有很多企業畏懼提破產這個事,好像一提破產是個很不好的事,實際上有時候通過重整和和解是解決債務危機的一個很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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