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優化了解除封鎖的條件。對發生疫情的養殖場,在解除封鎖過程中引入哨兵豬,通過採取哨兵豬監測措施,將解除封鎖時間縮短為30天;對未採取哨兵豬監測措施的養殖場疫情,解除封鎖時間仍為42天。
四是根據屠宰場主體責任履行情況,對恢復生產時間進行了差異化安排。對屠宰場主動報告的疫情,經徹底清洗消毒、實驗室檢測合格和通過風險評估,再過48小時後就可恢復生產。對畜牧獸醫部門排查發現的屠宰場疫情,在採取前述措施後,需經過15天才能恢復生產。
五是調整了養殖場解除封鎖後空欄時間。根據防控實際,在解除封鎖後,對疫點和疫區應撲殺範圍內、需繼續飼養生豬的養殖場戶,引入哨兵豬進行臨床觀察,飼養45天後,臨床無異常且實驗室檢測為陰性的,方可補欄。空欄時間由原應急預案規定的6個月縮短為45天。
問:《預案》實施後,原應急預案、技術規範是否還繼續執行?
答:《預案》發布實施的同時,《農業部關於印發<非洲豬瘟防治技術規範(試行)>的通知》(農醫發〔2015〕31號)和《農業部關於印發<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農醫發〔2017〕28號)已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相關文件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也應當以本《方案》規定為准。各級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預案》有關規定,開展非洲豬瘟疫情應急處置等工作。
問:各地貫徹落實《方案》,需要抓緊做好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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