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細化疫情的分級標準。根據疫情的流行情況、危害程度以及發展趨勢,細化完善了原來的疫情分級標準,由三級調整為四級,分別是:特別重大(Ⅰ)、重大(Ⅱ)、較大(Ⅲ)和一般(Ⅳ)。並根據不同的級別,分別規定了相應的響應措施。嚴格限制生豬產品由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對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實施差異化管理,具體的調運監管方案由農業農村部另行制定發布並適時調整。
三是調整了應急處置措施。重點對應急處置措施、解除封鎖和恢復生產相關內容進行了優化和完善。
四是強化了技術要求。結合前期我國非洲豬瘟發現與處置的具體情況,《方案》增加了對非洲豬瘟診斷、采樣、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方面的技術要求。明確了從事非洲豬瘟病毒分離鑒定工作必須經農業農村部批准。
問:您剛剛提到《方案》調整了應急處置措施,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在應急處置措施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五個方面的調整。
一是明確了運輸途中發生疫情的處置措施。對運輸途中發現的疫情,以運載病豬的車輛、船只、飛機等運載工具為疫點,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不得勸返。同時,當地要開展非洲豬瘟的風險評估工作,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劃定疫區、受威脅區及採取的處置措施。
二是調整了撲殺範圍。明確對疫點內生豬全部進行撲殺,對疫區內的存欄生豬要進行嚴格隔離並開展實驗室檢測,病原學檢測為陽性的場點必須進行撲殺,陰性場點要徹底排除疫情擴散的風險後,方可繼續飼養或進行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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