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強服務與監管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為涉稅行業協會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性活動,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正常業務,提供便利化服務。
稅務機關應當嚴肅查處“黑中介”、“中介黑”問題。對未納入涉稅專業服務監管但卻從事個人所得稅有償服務、採取不正當方式招攬生意、損害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合法權益的機構,應當限期將其納入監管;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舉報投訴借個人所得稅改革實施之機蒙蔽納稅人謀取不當經濟利益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採取約談、責令限期改正、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等監管措施予以處理,並對相關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扣減信用積分、降低信用等級、進行執業負面記錄。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加強服務和監管,促進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規範執業,嚴防損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合法權益,確保涉稅專業服務發揮正向作用,助力個人所得稅改革順利實施。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