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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台31條”政策其核心是為台企台胞享受與大陸企業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率先分享大陸發展機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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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題:“‘惠台31條’:研讀與思考” 作者:王俊(蘇州),蘇州大學東吳商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江蘇省台研中心特邀研究員
“惠台31條”政策是習近平新時代對台融合發展重要思想的體現,其核心是為台企台胞享受與大陸企業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率先分享大陸發展機遇。本文先後從“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同等待遇”與“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所提供的同等待遇”兩個方面,將台資台胞在大陸的待遇分別與外資和外國人、香港同胞進行比較研究,對“惠台31條”自身的內涵及其所反映的對台工作現實加以審視,剖析了對台融合發展需要着重解決的問題,並對今後的工作提出初步建議。
2018年2月28日,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經商中央組織部等29個部門,發佈實施《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因《若干措施》總共包含31條惠及台資企業、台商和台灣同胞的具體政策措施,故簡稱“惠台31條”。“惠台31條”的核心是為台企台胞享受與大陸企業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率先分享大陸發展機遇,推動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走向深入。
一、“惠台31條”贏得各方好評
“惠台31條”是在蔡英文政府持續推進台獨、人為割裂大陸與台灣血脈關係的背景下提出來的,目的很明確就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對台工作重要思想,讓兩岸一家親的理念落到實處。
這些政策措施中,有12條措施涉及加快給予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主要包括,明確台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基礎設施建設、政府採購和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享有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明確台資企業用地、向中西部和東北地區轉移、台資農業企業可享受的相關政策,並支持兩岸業者在小額支付、徵信服務、銀團貸款等方面深化金融合作。另外,有19條措施涉及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主要包括,向台灣同胞開放134項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為台灣人士取得從業資格和在大陸應聘提供更多便利,台灣同胞可申請“千人計畫”、“萬人計畫”和各類基金項目,參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和評獎項目、榮譽稱號評選,加入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與大陸基層工作,並放寬台灣影視、圖書等市場准入限制。
“惠台31條”一經推出就在台灣傳媒界、學界、業界以及年輕人中獲得高度關注和好評。台灣各大媒體都競相報導了相關內容,其中《旺報》用8個版面詳細解讀31條政策,為大陸點贊。台灣的學者們紛紛肯定了31條政策在促進兩岸融合發展中的價值,認為“這是大陸把最好的一切與家人分享,對淒風苦雨下的台灣是多麼的溫暖”①前台灣大學教授、現於廈門大學任職的傅昆成甚至直接指出:31條政策揭示兩岸已進入“實質統一”進程,體現“兄弟同舟一命”,值得肯定。②企業界熱烈歡迎。他們認為“惠台31條”把許多涉及台企的相關政策進行“明確”,對台商來說是“定心丸”。也有人指出31條政策措施“含金量十足”,將使台企獲得實實在在的利益。對台灣的青年學生們而言,“惠台31條”無疑是一大喜訊,因為他們可以來大陸尋找“春天”,無論是就業還是創業,他們將會有更多的機會。③
大陸的學者也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給予了“惠台31條”高度評價。④他們認為,“惠台3l條”是對黨的十九大所提“將擴大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實現互利互惠,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增進台灣同胞福祉”之精神的落實。這些政策措施對兩岸經濟融合和社會融合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有些政策就是為在大陸台胞量身定做的,針對性強,涉及面廣,受益者多,實際上已經起到“涉台公共政策體系”的政策功能,這在全球分裂國家的歷史上是從來沒有過的。
二、“惠台31條”的比較研究
“惠台31條”從發佈之日起就深受關注,不僅是因為其為台企、台胞提供了更多的發展空間,更是因為它充分體現了大陸近年來所追求的“兩岸融合發展”目標。兩岸融合發展要想真正實現在經濟、社會和文化等眾多方面的交融合作,必須有切切實施的政策措施加以保證。那麼,“惠台31條”是否真如各界人士所言的那樣,真的是第一次在各方面都給予了台企與台胞同等待遇,真的是獲得了超越外企、外國投資者的優惠待遇麼?如果是,那麼我們該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這些政策的效用?如果不是,那麼我們又該從中反思些什麼?大陸對台融合發展的工作還需要從哪些方面進一步加以完善呢?
帶著這些問題,筆者對“惠台31條”所涉“促進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的政策”(即前12條)與我國現有涉及外資企業相關領域的政策逐一進行了比較(見表1);同時,又將為台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所提供的的待遇(即後19條)與CEPA(《大陸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下香港同胞在大陸可以享受的待遇進行逐一對比(見表2)。所得結果有些與預期一致,有些仍值得我們深思。
(一)就“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同等待遇”的比較研究
所謂“同等待遇”就是指台企和台資在大陸開展投資和經濟活動中具有與大陸企業和大陸資本同樣的資格、機遇和地位。對外國企業和外國資本而言,這就是國民待遇。
二戰後,貿易與投資領域的國民待遇就成為多邊體制的基本原則。為適應全球發展的潮流趨勢,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一方面將改革開放不斷推向深化,不斷擴大對外開放領域和深度;另一方面自上海自貿區建設伊始,就在全國逐步複製推廣外資進入的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自貿區外資准入的負面清單從2013年的190項特別措施,減少到了2014版的139項、2015版的122項,直至2017版覆蓋11個自貿試驗區的95項,極大地促進了投資領域的開放度。此外,國務院及各部委也先後出台了多個促進對外開放的文件,如2015年《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第54號檔)、2016年財政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2017年《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第5號文件)、2017年《國家重點研發計畫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3月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等。2018年博鼇論壇上,習近平總書記又宣佈了包括確保2017年底制定的放寬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外資股比限制的重大舉措落地;加快保險行業開放進程,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業務範圍,拓寬中外金融市場合作領域;儘快放寬外資股比限制,特別是汽車行業外資限制等市場准入開放舉措。上述文件的發佈與實施對外資而言毋庸置疑是好事,但是,它們會不會對“惠台31條”產生淡化效應呢?我們可以通過一張表格來直觀地看看這一問題。
(表1)“惠台31條”下台資與外資在大陸的投資與經濟合作的同等(國民)待遇比較。
由表1可以看出,“惠台31條”中關於台資企業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中的12項同等待遇(國民待遇)措施中,有6條是外資企業也享有的政策,有3條政策是外資必須附加更嚴苛的前提條件才能享受的,有3條政策⑤是外資根本不能享受的。這表明,總體上,當前台資企業在大陸享受到比外資企業更優惠的待遇,這是我們對台融合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大陸願與台灣人民共享發展機遇的最好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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