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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台31條”:研讀與思考
http://www.crntt.hk   2018-11-18 00:13:15
 
  但同時,也有幾個問題值得注意和思考:其一,“惠台31條”政策並不都是全新構想,更理性地評價它才會有助於所有政策的落地實施。關於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的12條措施,衹有3條是全新的突破,而另外9條與外資同等待遇或略有優惠的待遇其實都是既有政策的重新組合與略加修改。這9條過去就適用於台資企業,因為大陸長期以來一直在經濟領域中把台資比照外資對待的。認清這一政策現狀,我們才不會沉浸在對台融合發展又有了新突破的自滿中。其二,我們應該有種緊迫感,要防止“惠台31條”出現淡化效應。縱觀我國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會發現,近年來我國對外開放的廣度與深度不斷被刷新,在華外資的國民待遇問題日益成為我們當前實踐的熱點和重點。當外資與國有、民營企業享有越來越多的同等待遇時,台資企業的優勢將不復存在,那麼我們對台經濟融合發展的落腳點該如何得以保證,讓台企分享大陸發展機遇的政策初衷又將怎麼得到保障。其三,我們是否該反思如何有效提升政策措施的落實工作?為什麼絕大部分是既有政策的重新集合,在很多人看來竟然是從未有過的全新舉措?除了江蘇昆山、上海、福建等地在“惠台31條”出台前就已經分別有17條、12條、22條同等措施(涵蓋下文的學習、生活、就業等方面內容)正在或準備實施,其他地區似乎都沒有類似舉措。這是不是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過去我們雖有政策,但基本是束之高閣,所有的政策僅僅停留在政府文件裏,而從來沒有展現過真正的生命力。為什麼我們的政策在以前雖已制定卻無實效?是什麼阻礙了這些政策的實際效用的發揮?這是值得我們深思和警醒的問題。


  (表2)“惠台31條”下台胞與港人、外國人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同等(國民)待遇比較。

  (二)就“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所提供的同等待遇”的比較研究

  “惠台31條”作為新時代對台工作的新政策有一個特別的亮點,即對台胞作為個體存在的關注。通過為其提供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等全方位的機會,而為台胞個人的全面發展創造了可能。這是一個值得稱讚的決策思路。衹有台胞在大陸獲得更多的發展機遇,實現更多的人生價值,才有可能對大陸產生更多的歸屬感,兩岸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融合發展才能真正得以實現。在涉及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的19條政策措施中,有些是完全為台胞量身定做的,有些則是已有政策的延續。對這些政策措施加以梳理,將會有助於我們更好地尋找工作的切入點。

  對台胞提供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等方面的機會開放,一般而言是屬於服務貿易領域的內容。根據WTO現行規定,對服務貿易的市場准入遵循的是肯定列表,即一個國家衹有對某個領域作出開放承諾了,才需要給予對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以國民待遇。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以及一些涉及移民和居民問題方面本來就不負有開放的義務,因此,顯而易見,外國人在我國的學習、創業、就業和生活等肯定不會有太深的參與機會。但是,台胞相比他們到底有多少的優先機會,在沒有深入比較之前,我們還是難以清晰掌握。與此同時,在我國有另一類人群在大陸的發展機遇也是值得關注的,即香港同胞和澳門同胞(因為與香港同胞待遇幾乎一樣,我們就以香港同胞的待遇為研究對象)。鑒於“一國兩制”和中國在WTO下的“一國四席”的特殊地位,香港同胞藉助於CEPA也獲得在大陸的一些特殊待遇,這些待遇與“惠台31條”相比,有哪些相同或差異呢?對這個問題的釐清,也將有助於未來我們全面制定對港澳台的政策。因此,我們通過表2對台胞、港人、外國人在大陸的學習、創業、就業和生活的待遇進行比較。

  通過表2可以看出,“惠台31條”的的確確在許多方面給予了台灣同胞更多的優惠待遇。這一方面是由於一些政策本身就是圍繞兩岸同根同源的文化屬性而專門制定的,意在用文化相通帶動人民深層次的精神交往,以慢慢消解近年來台獨文化對台胞文化認同感的侵蝕。另一方面,也確實體現了大陸對台融合發展的重點已經從經濟領域延伸到更高水準的文化領域。我們知道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但是上層建築也會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兩岸過去幾十年來的經濟合作與交往已經為新時代的人文溝通奠定了一定的基礎,現在我們要通過深化文化共通性逐步構建相同的民族觀、世界觀、文化觀,重塑已遭割裂破壞的中華文脈,用血脈相連的文化將兩岸的人民漸漸拉近,最終實現文化認同、社會認同。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大陸是做好了準備為台灣青年學子、台灣職業從業者、大學老師和文藝工作者提供足夠的通暢就業、創業和實現自我價值的渠道。衹要台灣人民願意,中國夢是可以一起參與、一起實現的。實現自我價值的每一步就是參與中國夢建設的每一步。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大陸某些領域的市場競爭未來將會產生新的碰撞。在台灣具有比較優勢的文化創意領域裡,大陸的從業者或許可以從競爭中獲得借鑒和成長。同樣,允許職業發展比較成熟的醫療領域的從業人員和高校教師入職大陸企事業單位,將會為行業發展帶來更多的新視角。

  然而,在感慨上述種種可預見的收穫和驚喜的同時,我們也不得不提醒自己,習近平主席在今年的博鼇論壇上已經提出來,中國將要以負面清單為基礎推進服務貿易領域開放。如果這一改革開放的新舉措真的加以落地實施,那麼“惠台31條”所給予的種種機遇將光環不再。那麼,我們對台的融合發展又該在哪些領域尋求新突破,採取何種新舉措呢?

  三、對“惠台31條”的後續思考

  自出台之日起就引起廣泛關注,無論從形式還是內容而言都給我們帶來重大的影響力。全國眾多省市以“惠台31條”為基礎,細化出台了很多更加具體的政策措施。對台融合發展呈現出一派紅紅火火的景象。這是好事!說明我們已經意識到要將實實在在的行動作為政策目標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但在政策落地實施的過程中,我們仍必須時刻提醒自己:

  第一,切忌以政策數量作為評價對台融合發展的重要標準。自從中央發佈“惠台31條”後,從上海的“惠台55條”到福建的“惠台66條”再到寧波的“惠台80條”、浙江省的“惠台76條”等,全國各地的惠台政策似乎有膨脹趨勢。但是,仔細研讀下相關條款,有好些政策條文是原來就有的;有些工作是我們原來已經在開展的,現在正式列入其中;這是不是顯示出我們現在的對台工作還有些形式化?其實,“惠台31條”已涉及很廣泛的內容了,地方政策如果側重於更詳細的實施細則,而不是或新或舊的政策羅列,效果可能會更好。

  第二,警惕政策表述不規範可能引發的法律爭端。作為WTO成員方,大陸給予的某些待遇可能會構成違反WTO相關規定的嫌疑。僅以“上海55條”中的第8條為例:“支持台資研發中心申請PCT國際專利和國內發明專利,對通過PCT途徑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每項給予最高不超過25萬元人民幣的資助;對獲得授權的高品質國內專利,每項給予最高不超過1.5萬元人民幣的資助。”這裡的“資助”二字很可能會導致該台資研發中心以後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貿易時,被外國競爭對手提起反補貼調查請求。過去我們遭遇WTO項下的反補貼調查有很多就是因為在政策中我們規定了一些定向性的補貼,違背了《WTO反補貼協定》。

  第三,防止“最惠國待遇基本原則”被忽視。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是WTO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中國在WTO中“一國四席”,大陸與台港澳之間既有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也有同為WTO成員的關係。所以,在我們高度重視對台融合發展的同時,是否也應注意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從而在港人和台胞、澳門人與台胞之間形成同等待遇。特別是在當前港獨勢力悄然壯大的時候,以最惠國待遇原則為基礎的台港澳同等待遇顯得尤為重要。衹有保持了台港澳政策的一致性,對台融合發展才不會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第四,重視惠台政策的比較研究與自我突破。就在中美貿易戰正酣之時,我國最新版的《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2018)》頒佈了。這意味著外資進入中國的大門越開越大。當台資企業待遇的優越性不斷減少之時,我們所能做的恐怕就是營造一個良好的台企營商環境。使台企在公平的市場競爭中,仍能體會到祖國大陸的特有關懷。服務意識和服務精神也許是所有惠台政策落到實處的最終保障。

  第五,構建惠台政策落實的評價指標體系。我們從來不缺好的政策,但是,很少有人追蹤過每一個政策的落實結果和現實效應。好的政策需要實踐的不斷回饋,才能得以完善。實踐的回饋就是對政策的測度和評價。我們應當構建一個明確、完整的評價指標體系,以此細化考核每一條政策的落實程度。同時,通過實踐來考察政策是否具有針對性、有效性。

  註釋:

  ①一張圖看惠台31條之台灣各界怎麼看[N/OL].轉自海峽之聲網,http://www.vos.com.cn/news/2018-03/14/cms896819article.shtml,2018年3月15日查.

  ②大陸推惠台31條,台學者:已進入“實質統一”進程[N/OL].轉自鳳凰網,http://news.ifeng.com/a/20180305/56467726_0.shtml,2018年3月12日查.

  ③一張圖看惠台31條之台灣各界怎麼看[N/OL].轉自海峽之聲網,http://www.vos.com.cn/news/2018-03/14/cms896819article.shtml,2018年3月15日查.

  ④李典典.兩岸專家學者高度評價大陸“31條惠台措施”[J].台聲,2018(6):48-49.

  ⑤其中第7條關於企業用地的問題,《外商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雖然都有涉及三資企業用地的事項,但是都有嚴格要求,沒有像“惠台31條”所明確指出“台企與大陸企業同等適用用地政策”。因此,就同等待遇或國民待遇而言,本文認為外資企業沒有的。筆者注。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8年11月號,總第2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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