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鼓勵採取簽約、項目合作、崗位聘任等方式,多渠道引進台灣地區高層次文化人才。台灣地區文藝工作者可進入浙江的文藝院團、研究機構任職或研學,合作開展舞台藝術作品的編導、創作,符合條件的納入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資料庫。(省文化廳負責)
63.台灣同胞可享受與本省居民同等公共文化服務待遇,全省各級公共文化設施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優惠向台灣同胞開放。(省文化廳負責)
64.鼓勵在浙長期工作、居住的台灣同胞加入浙江省相關藝術類協會(社團)等專業團體,參加各類展覽、展示、展演等藝術活動,可參加省文聯序列藝術門類評獎活動。支持取得省級藝術獎項的台灣同胞申報國家級藝術獎。(省文聯負責)
五、生活待遇方面
65.在本省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台灣同胞憑居住證明、工作或學習證明等,可以按照規定在當地購買或租賃住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具體操作細則由各地制定明確。(省建設廳負責)
66.保障台灣同胞同等享受住房公積金權益,台灣同胞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台灣地區的,可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省建設廳負責)
67.台灣同胞可憑台胞證在本省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等登記住宿。(省公安廳、省旅遊局負責)
68.台灣同胞在台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機動車駕駛證。(省公安廳負責)
69.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可享受乘坐省內公共交通設施相關優惠。(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70.台灣同胞憑台胞證、收入證明並由工作所在單位提供擔保,銀行予以辦理信用卡,憑台胞證可當場辦理銀行儲蓄借記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負責)
71.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在本省合法就業的台灣同胞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入所在地幼兒園、中小學(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就讀,與所在地學生享有同等待遇。(省教育廳負責)
72.支持本省各地為在本地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台灣同胞及其隨行家屬,提供辦理市民卡服務,與當地居民同等享受公共交通、景點游覽、金融支付等待遇。(省台辦、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73.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可申請入住本省養老服務機構。台灣同胞在浙死亡且在省內殯儀館火化的,享受本省四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免費的惠民殯葬政策。(省民政廳負責)
74.在浙台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本省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在本省醫療機構就診需要返回台灣地區報銷的,有關醫療機構應當為其報銷醫療費用提供便利。(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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