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半內政+半兩岸”議題的“修憲”
這類議題的“修憲”不僅會對台灣“憲政體制”產生深刻影響,而且會對兩岸關係產生衝擊和挑戰。為了說明該類議題“修憲”的隱蔽性,下面結合台灣社會正在醞釀的兩個議題來作進一步分析。
1、將“五權分立”改為“三權分立”
該議題的“修憲”雖然表面上看起來不直接涉及兩岸關係,但這一改動會進一步切斷台灣與大陸的歷史連結,使台灣當局進一步政權本土化。眾所周知,經過七次“修憲”以後,台灣地區所謂的“五權分立”體制事實上已經瓦解,但是,為了掩蓋“憲改”所帶來的巨大變化,台灣當局又保留了“五權分立”體制的外殼,保留了監察和考試兩院的名稱及機制。正如有的學者對台灣政治體制所描述的:“立法院”行使立法權,“總統”和“行政院”、“考試院”行使行政權,“司法院”(下轄“最高法院”)和“監察院”行使司法權和準司法權。其權力分配與相互制約的構思,正是“三權分立”的思路,只不過保留了“五權”框架中的“考試、監察”二“院”名義上的高位階而已。〔19〕這樣一來,實際上的“三權分立”思路和運作,與形式上的五院並立、“五權分立”體制之間的矛盾就不可避免。目前台灣正在醞釀的矛盾解決辦法是將考試權歸入“行政院”,將監察權歸入“立法院”。
關於“考試院”和“監察院”體制未來改革及其走向,在台灣地區是一個複雜的政治問題,不純粹是一個學術問題。因為這“兩院”改革實際上涉及到“五權憲法”的存廢問題,而這背後又涉及到“去中國化”的問題。當然,也不能完全否認,有些台灣學者的確是出於改進和完善未來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的考量而對“考試院”和“監察院”作出是否需要獨立存在的判斷。但不論在主觀上出於何種動機,從客觀上看,只要將“兩院”廢除,就必然會對兩岸關係產生衝擊。在上輪“憲改”中,儘管“五權體制”在實質上已蛻變為“三權體制”,但在形式上還保留著“五權體制”的外觀。這種形式或外觀的存在並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具有重要的政治象徵意義,它至少表明台灣當局與中國現代史上曾存在過的“中華民國”之間具有一定歷史連續性。但是,倘若新一輪“憲改”把這種形式也取消,那麼無疑意味著台灣當局在“去中國化”的道路上又向前邁進了一步。〔20〕
2、下調“修憲”門檻
重啟“修憲”的首要工作是修改“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該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21〕由於目前“修憲”門檻很高,依此標準,基本不可能實現下一次“修憲”,故要重啟“修憲”,首先必須把現行門檻降下來,捨此一步,後續的“修憲”就無從談起。該議題的目標是將“修憲”門檻由原來的“雙3/4”降為“雙2/3”,也就是說,未來只要全體“立法委員”2/3出席,出席“立法委員”2/3議決,即可提出修正案。
該議題的“修憲”雖然表面上並未直接觸及兩岸關係,但卻對兩岸關係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在制度上,較高的“修憲”門檻是民進黨推行“法理台獨”難以逾越的障礙。“修憲”門檻一旦被降下來,“法理台獨”的大門便洞開。雖然目前民進黨拋出的“修憲”議題並未直接涉及“法理台獨”,但這畢竟只是“兩步走”“修憲”的第一步,而且由於民進黨在選情占優的情況下不願多生事端,故很可能在“修憲”上有所保留,因此,並不能排除未來民進黨“升級”“修憲”議題,利用“修憲”偷渡“台獨”的可能。〔22〕屆時一旦啟動“法理台獨”,必會對兩岸關係造成嚴重衝擊。
(三)隱性“台獨”議題的“修憲”
鑒於顯性的“法理台獨”必會引發大陸的強烈反彈,民進黨很可能會推動一些屬於隱性“法理台獨”範疇的“修憲”議題。譬如:⑴將“大陸委員會”改為“中國大陸委員會”,該提法表面上沒有直接改為“中國事務委員會”,沒有那麼刺眼的“台獨”色彩,但其實是“法理台獨”之舉。眾所周知,蔡英文當局稱謂大陸為“中國大陸”,有其特定語境和涵義,是相對於“中華民國台灣”而言的,意為“中國即大陸,中華民國即台灣”,蘊含著“一邊一國”的意思,這與馬英九時期的中國大陸和中國台灣有所不同,後者是指一個中國下面的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這種改動雖然不像直接改為“中國事務委員會”那麼直接明顯,但其危害並無二致。看起來,該稱謂介於中國事務委員會和大陸事務委員會之間,但實質意涵是“中國事務委員會”。需要指出的是,改變“大陸事務委員會”的名稱,涉及的是“行政院組織法”,而非“憲法”本身,但屬於“憲法性文件”,故其修改也屬於廣義的“修憲”範疇,其帶來的危害也不會低於實質性“修憲”。⑵通過擴大“增修條文”的數量來稀釋和掏空“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中華民國憲法”本文涵蓋大陸,“一中”色彩較濃,但在七次“增修”下已支離破碎。民進黨很可能繼續添加增修條文,甚至使得增修條文的條數多於本文,從而在不直接改動“憲法”本文的情況下達到稀釋本文,並最終達到沖淡“一中”的目的。除此之外,與“修憲”相配套,通過或修訂一些不利兩岸關係發展或主權完整的法律法規。比如,通過修改法律下放部分教育權,給予地方教育部門制定課綱的權力,等等。這些作為均屬於廣義或隱性的“法理台獨”議題。〔23〕
(四)顯性“台獨”議題的“修憲”
對大陸方面來說,應謹防“台獨”勢力借“修憲”之名行“法理台獨”之實。那麼,修改了“憲法”的哪些條款即可被界定為顯性“法理台獨”?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筆者認為,就下列議題而進行“修憲”,即可被界定為顯性“法理台獨”:⑴變更“領土範圍”。即將“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的領土範圍由目前所包括的“外蒙古、大陸和台澎金馬”,改為“僅及台澎金馬”,這實際上等於切斷了台灣與大陸的領土主權連結。⑵變更“國名”、“國號”。目前台灣當局所使用的“國名”是“中國”,“國號”是“中華民國”,倘若一旦將“國名”或“國號”改為“台灣”或“台灣共和國”之類,就意味著台灣脫離了“一個中國”框架,而成為一個“新國家”。⑶變更“國旗”、“國徽”。台灣當局現在的“國旗”和“國徽”沿用了歷史上“中華民國”的“國旗”和“國徽”,這些政治符號具有“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特殊象徵意義,倘若通過“修憲”改變了它們,則意味著切斷了台灣與中國的歷史連結。⑷作出“獨立”或“分離”的決議。即相關公權力機關對“兩岸一中”條款加以修改,並作出“一邊一國”、“台灣獨立”、“台灣與中國互不隸屬”等旨在切斷台灣與中國主權聯繫的規範性文件。⑸將大陸定位為“外國”。通過“修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定位為外國,將大陸人定位為外國人,並按照國際法來處理兩岸關係,這等於在憲法上否定“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明確作出“台灣獨立”的意思表示。⑹通過“修憲”明確界定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台灣2300萬人民。眾所周知,台灣的主權屬於海峽兩岸的全體中國人,是14億大陸人和2300萬台灣人共同所有。“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24〕,此處的“國民全體”是指全體中國人民。如果台灣通過“修憲”方式,將台灣主權改為由台灣2300萬人單獨擁有,這等於否定了大陸對台灣的主權。倘若出現這種情況,大陸定會堅決反擊。當然,台灣方面或許不敢一步到位,可能會將其拆分為幾個步驟:台灣2300萬人民自我決定內部事務→台灣2300萬人民自我決定台灣的未來前途→台灣2300萬人民自我決定台灣的主權地位→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2300萬台灣人民,走漸進式“法理台獨”的路子。
總之,以上六種顯性“台獨”議題的“修憲”情形,僅僅是粗線條式的概括,實際問題遠比上述假設要複雜,未來台灣社會很可能會出現一些我們意想不到的“法理台獨”情形。況且,該問題並非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因其關涉主權問題而高度敏感,在此不便公開探討,故僅作以上簡要分析。〔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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