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擅自改變電信網碼號用途,不得將用於發送業務管理和服務類短信息的端口用於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無正當理由不得對用戶接收業務管理或者服務類短信息進行限制。基礎電信企業為端口類短信提供網絡接入的,應建立相應技術和管理手段,防範發送業務管理和服務類短信息的端口被用於發送商業性短信息。
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
不得撥打平台類商業性電話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發送端口類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在短信息中明確標注通過其服務發送短信的組織或個人的名稱、聯繫電話,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絕接收方式並隨短信息告知用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對用戶拒絕接收設置障礙。
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不得撥打平台類商業性電話,不得為違反本規定撥打商業性電話的組織和個人提供通信資源、平台設施等條件。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預警監測、大數據研判等機制,通過合同約定和技術手段等措施,防範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發送的商業性短信息或撥打的商業性電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