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確認美國對台灣及對執行台灣關係法之承諾”決議案中譯文要點如下:
一,1979年4月10日完成立法之“台灣關係法”(TRA)將美台人民繼續維持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之基礎法制化,且為繼續維持與推動雙邊連結之基礎;
二,TRA將美國提供台灣維持自我防衛所需武器與服務之承諾法制化,而在“2003會計年度外交關係授權法”中規定在國防武器及服務之移轉上應將台灣視同為“非北約之主要盟邦”(major non-NATO ally);
三,1982年里根總統以“六項保證”進一步澄清美台關係之重要性與強韌性,2016年眾院第88號共同決議案重申TRA與六項保證均為美國對台政策之基石,TRA及六項保證已成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和平、安全與穩定之重要元素,進而增進了美台之政治、安全與經濟利益;
四,過去40年來,基於對民主、人權、法治與自由市場原則之共同承諾,以及共同因應全球恐怖主義、環保、公衛、能源安全、教育、婦女賦權、數位經濟、貧窮及天災等其他全球挑戰之意願,美國與台灣已鑄造更緊密之經濟與安全關係;在2015年雙方簽署“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備忘錄”後,美台夥伴關係已進一步加強,雙方透過該架構共同主辦各項活動,例如於2018年12月舉辦之人道救援與災難防救研習營曾有區域內10個國家派員參加;
五,台灣有專業、意願及能力參與全球對抗各項挑戰之努力,但台灣之參與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強加之條件所限制;歷屆國會均要求行政部門研擬策略,讓台灣有意義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民航組織(ICAO)及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等國際組織,聯邦眾院頃於本(2019)年1月22日通過眾院第353號法案,表達對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出席世界衛生大會之支持;
六,雙邊安全、文化及商業利益之交流將因充分執行2018年3月16日立法生效之“台灣旅行法”(TTA)而大幅提升,該法明訂美國政府應鼓勵美台所有層級官員之互訪;
七,美台已建構堅強經濟夥伴關係,美國為台灣之第三大貿易夥伴,台灣則為美國之第十一大貿易夥伴及農產品之主要出口地,堅強之美台經濟關係已成為刺激經濟成長及創造美台人民工作機會之正面因素;
八,歷屆國會均公開重申美國基於“台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對台灣之承諾,最近於2018年12月31日完成立法之“亞洲再保證倡議法”明訂(1)美國政策為支持台美間緊密之經濟、政治與安全關係、(2)總統應常態性移轉國防裝備予台灣、(3)總統應依據“台灣旅行法”鼓勵美國高層官員訪台;
九,眾院決議:
1.重申台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目前及未來均為美台關係之基石;
2.鼓勵美台所有層級官員依台灣旅行法互訪並與其對口會晤;
3.重申總統應依據包括亞洲再保證倡議法在內之各項立法,根據台灣之國家安全所需,常態性移轉國防裝備予台灣;
4.呼籲國務卿積極在國際上支持台灣有意義參與因應公衛、飛航安全、犯罪及恐怖主義等跨國威脅與挑戰之國際組織;
5.承認台灣為全球反恐(包括作為全球反制ISIS聯盟之完整夥伴)及對抗全球挑戰(透過GCTF及其他倡議)之夥伴;
6.籲請總統探索與台灣擴展及深化雙邊經貿關係之機會;
7.強調美台緊密民間關係之重要性,包括過去60年來支持數以千計學者與受獎者交流之“傅爾布萊特計劃”;
8.肯定美國在台協會與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在支持美台共同利益上所達成之重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