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控邵先敏最早的一筆受賄,發生時間是在2010年。受賄款來自中冶山東局原副局長曹某。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時任中冶山東局下屬某公司總經理的曹某得知邵先敏回到煙台,便帶了一些茶葉、酒等禮品和一個紙袋子來到邵先敏家,簡單聊了幾句就走了。邵先敏打開紙袋一看,裡面是5萬元現金。
“多年來,工作中我一直跟著邵先敏幹,想依靠他實現個人職務更進一步,也多次向他表達想到局裡來工作。”曹某證言稱。果不其然,據邵先敏供述,他在工作中對曹某給予大力支持,對方送錢給自己,主要是想和自己處好關係,在以後的工作中繼續得到提拔重用。
2012年底,邵先敏當上中冶山東局局長之後,進行了一次幹部調整,曹某很快順利晉升。到了2013年春節上班後的一天,曹某借給邵先敏拜晚年之機,又給邵先敏送來了5萬元現金。邵先敏同樣認為,曹某主要是感謝自己對他的推薦提拔。
邵先敏還供述,曹某雖然擔任中冶山東局下屬公司總經理,按照常理,提拔還輪不到他,正是由於自己的力薦,曹某才如願以償。
辦案人員介紹,邵先敏和曹某之間的權錢交易就這樣在看似平常的往來中無形滋長。
三筆受賄指控
庭審現場,檢察機關對每筆犯罪指控,均進行了多媒體示證。邵先敏最大的一筆受賄是分兩次收受同一行賄人200萬元現金和2塊各重1公斤的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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