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學術界對於“兩制”台灣方案這一概念存在著一定的誤讀,認為當時提出的是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而非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這就意味著“兩制”台灣方案無需以“一國”為基礎。這其實是一種典型的誤讀和曲解,事實上,之所以提出“兩制”台灣方案,而非“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也就是中間缺了“一國”二字,並不是因為要放棄“一國”根基,而主要是因為要與下文的“豐富和平統一實踐”形成照應,“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與“豐富和平統一實踐”都是八個字,可以構成形式之美。所以在探討和落實“兩制”台灣方案的過程中,必須確保以“一國”為根本,牢牢把握住中央的主導權。
一是“兩制”台灣方案中台灣祇能是地方政府而不可能是分權的中央政府。關於兩岸的政治定位特別是兩岸統一後台灣的地位問題,台灣各界一直有不同的討論,進而提出了“一國兩區”、“一國兩府”、“一中兩憲”、“一中三憲”等不同概念。但從未來走向來講,一個國家祇能有一個中央政府、一部憲法,兩岸統一之後台灣雖然可以擁有巨大的自治權,也可以選拔人員參與到中央政府的治理中來,但卻不可能是中央政府。事實上,早在1983年12月25日,陳雲就提出,“說到統一,有一個用什麼‘統’的問題。照我們的意見,就是用一個國名、一個首都來‘統’,其餘都可以維持現狀不變。”〔2〕針對上世紀八十年代末台灣有關方面提出的“一國兩府”等論調,1990年6月11日,江澤民在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就指出,“按照國際法,一個國家祇能有一個合法政府代表這個國家。一個國家不可能存在兩個代表這個國家的對等的政府。所謂‘一國兩府’,實質上是‘兩個政府’、‘一中一台’,是走向分裂,不是邁向統一。”〔3〕同年9月,中央高層再次表示,“我們絕不承認台灣與大陸是平等的兩個政府,因為這就成了兩個中國了。現在台灣又有人挖空心思地想出了‘一國兩區’。要統一,中央政府一定是在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肯定的,是不能讓步的。這是最重要的原則。”〔4〕這等於是直接戳破了“一國兩府”的真實目的。所以在未來統一後,台灣祇能作為地方政府存在,它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就是單一制下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其在對外關係上等體現國家主權的事務自然就需要中央人民政府統一管理,所以目前學術界有人提出的以聯邦制或邦聯制的方式來解決兩岸問題在理論上並不具備可行性。〔5〕
二是“兩制”台灣方案中台灣可以“高度自治”但不可能“完全自治”。未來台灣統一之後,可以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例如統一後的台灣雖然沒有“外交權”,但可以以“中國台灣”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需要指出的是,“高度自治”不等於“完全自治”,“五十年不變也不等於五十年不管”。這一點早在1983年鄧小平就已經明確指出,“自治不能沒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中國。”〔6〕所以祇有在堅持“一個中國”的基礎上,台灣才有可能享有“高度自治”。台灣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祇能是中央授權性自治權,而不是分權性自治權,台灣當局不可能與中央政府等量齊觀。所以,離開了“一個中國”作為根本,“台灣方案”也將成為無根之木、無源之水,自然也將不復存在。
三是兩岸統一後台灣地區領導人必須經由中央政府任命。兩岸統一之後,台灣地區領導人由誰來擔任、如何擔任等,勢必是“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中不可迴避的重要內容。毫無疑問,首先必須由愛國者來治理台灣。1984年6月22日鄧小平在談及香港問題時表示,“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和標準,就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什麼是愛國者?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7〕這一標準其實也同樣適用於台灣,也就是說台灣地區領導人必須熱愛祖國,熱愛中華民族,不可能由追求所謂“台獨”的人士來擔任,這是未來台灣領導人的基本素養也是重要底線。另外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是,台灣地區領導人可以由台灣民眾依照他們的方式來推選,但必須經由中央政府任命,這既是體現了中央政府對於台灣地區的主權行使,也是為台灣地區領導人進行重要的把關,防止“台獨”人士製造危機,搞亂台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