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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多地宣判適用《民法典》首案
http://www.crntt.hk   2021-01-05 18:06:04
 
  2019年5月26日下午,原告庾某在自家小區花園內散步,經過被告樓下時,被告黃某家小孩從35樓房屋陽台拋下一瓶礦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身旁,導致其驚嚇、摔倒。報警後,庾某被送入醫院治療。次日,原告親屬與黃某一起查看監控,確認了侵權事實後雙方簽訂了一份確認書,確認礦泉水系被告家小孩從陽台扔下。協議簽訂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以示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散步時被從高空拋下的水瓶驚嚇摔倒受傷,雖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於具有極強的危險性,導致原告受驚嚇倒地受傷致殘,後果與高空拋物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

  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9萬餘元。

  以案說法

  高空拋物情節嚴重或構成犯罪

  《民法典》吸收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發布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精神,將對高空安全的保護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對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進行了厘定,也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責任和公安機關的調查責任作出了規定。

  《民法典》的實施對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民事責任,如果故意從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此前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進一步規定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責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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