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列鮮活案例,正顯現警示性、震懾性和教育性效果。“中介機構近期在核查財務數據等方面都較為嚴格。對於一些此前可有可無的內容也要求公司提供素材,進行充分披露。與財務無關的內容,審計機構、保薦機構會與公司方面明確,要咨詢律師。”某擬IPO公司財務人員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
重拳出擊有案可循
怎樣算“走神”?什麼是“裝睡”?不同“看門人”如何擔責?對於投資者普遍關心的這些問題,今年以來,一批行政處罰案例或司法判決案例相繼公布,在判斷是否勤勉盡責、怎樣承擔連帶責任等方面提供了實踐參考。
以“東易所案”為例,因欣泰電氣IPO財務造假,證監會於2017年對欣泰電氣IPO中介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東易所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圍繞“律師在IPO項目中是否勤勉盡責”這一焦點問題,法院最終認定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合理,駁回東易所及簽字律師的訴訟請求。
“證券法對於包括法律意見書出具機構在內的多類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義務作出明確要求。律師事務所在從事證券服務業務過程中,其權利的享有、義務和責任的承擔自然應當適用證券法的規定。”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施天濤說。
“中安科案”則是我國證券虛假陳述糾紛適用比例連帶責任的第一份生效判決。“本案將‘過錯與責任承擔相適應’原則突破性地在此類糾紛中進行適用。未來,證券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認定規則、裁判思路,乃至行政監管等,都可能受到本案影響。一方面,在無行政處罰情形下,法院可直接認定中介機構承擔責任,勢必會對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產生更多約束;另一方面,中介機構承擔的連帶責任限定在其未勤勉盡責程度相當的比例範圍內,可避免打擊過猛、罰過於責。”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資深顧問黃江東說。
“短時間內,司法機關就中介機構責任定性和定量判斷的準確性仍需磨合,需大量案件實踐形成共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分析,對於中介機構而言,首先是守住不參與、不放任發行人欺詐的底線;其次要盡可能地勤勉盡責,用常識和合理性作為工作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