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日電/近日,由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主辦的第一期“數據治理論壇”在京召開。與會專家學者圍繞“數據產權與法治保障”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交流。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所長周漢華:
探索數字經濟與數據治理規律
目前中央文件已經明確了數據產權的概念,通過制度建設推動數字中國的建設和數字經濟法的發展,對於促進數據開發利用、推動政府數據開放、構建有序流動的數據市場格局、提高公民數據權益的保護意識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國數據產權法治保障的關鍵問題在於路徑選擇。對此,我國數據法制已經通過司法裁判、市場競爭、社會規範等不同方式展開積極探索,未來將在國際普遍經驗和中國國情融合、公法私法融合的基礎上,形成適應數字經濟發展與數據治理規律的中國方案。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周輝:
充分保護各方主體的權益
最近召開的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再次明確了“加強數據產權制度建設”的任務。加強數據產權制度建設,符合國家數據安全大局需要,契合用戶權益保護需要,適應數字經濟、平台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如何推進數據產權制度建設,在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的前提下,可以在不同學科、不同場景下進行細化深入研究,廣泛聽取各類主體產權保護訴求和意見建議。衡量數據產權制度建設路徑是否正確、機制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其能否準確把握數字時代國家競爭的優勢方向,能否充分保護好國家、社會、用戶、企業等不同方面主體的權益,能否充分發揮市場主體有序開發、創新利用數據價值的積極性,能否充分考慮制度實施的可操作性和面對技術迭代發展的適應性。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劉燦華:
加強數據產權的基礎性研究
加強數據產權制度建設,有四個基礎問題需要加強研究、凝聚共識。一是“數據產權”的定位問題,即“數據產權”是一個集合性的概念,還是獨立於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的新型權利類型?二是“數據產權”的定義問題。對於一項正在發展中的“權利”,應當參考民法典對“知識產權”的定義方式,規定一個相對開放的定義,防止對“數據產權”的發展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三是“數據產權”制度的體系問題。在進行立法時,既要考慮是否要對“數據”進行分類、“數據產權”之下是否有多種權利,也要考慮圍繞“數據產權”有哪些行為類型需要進行規制。四是“數據產權”的保護方式問題。為達到良法善治的效果,需要尋求民事保護、行政保護和刑事保護這三種保護路徑的有效平衡。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汪慶華:
數據產權制度具有根本性意義
數據產權本質上涉及到在個人、企業、國家三個主體之間的權利分配,是數據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規則,對激活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具有根本性意義。不僅要從經濟學還要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考量數據確權。對個人而言,在公法上個人對數據具有個人自決權,在私法上可表現為個人信息的財產權與人格權。對於企業而言,目前在立法上缺少企業數據權屬的規定,未來相關制度建設需要在權利確認與促進數據流通方面實現平衡。
在數據確權的過程中,企業會實現從數據的控制者到數據的占有者的躍遷,但是,由於缺少數據占有者權利的法理基礎,現實意義上的數據控制者並不當然等同於民法意義上數據占有者,數據處理也不能直接對應於民法上的處分權。在數據確權的同時要考慮言論權利、科學研究等數據使用的豁免情形。對國家而言,目前存在數據國有化的主張,但政府更重要的作用在於開放公共數據、維護數據安全的底線、在數字市場失靈時進行有效監管,在一般意義上不應成為數據確權過程中與個人、企業並行的權屬上的競爭者。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趙鵬:
全面充分思考法律意義的數據產權
經濟學意義上的數據產權與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權實際上是有差別的,提出前者並不必然要求創制後者,特別是創制所有權意義上的財產權。實際上,法律對數據交易過程中形成的合同性權益的保護,通過商業秘密保護,以及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法律對平台數據收集、整理過程中形成的財產性利益的保護,都可以視為保護了經濟學意義上的數據產權。
當下,有觀點提出,現行的法律制度還存在缺陷,因此需要進一步發展出數據財產權。但是,需要認識到,相應的提議和分析還是非常初步的,遠遠沒有形成共識。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也還沒有成熟的經驗。實際上,數據承載信息,而信息的自由流通對於科學研究、文藝創作、經濟發展甚至整個文明的延續都極其重要。它從自身特性來說也是非競爭的,一個主體使用並不影響其他主體使用。通過法律創造一種對這種信息的排他性權益,必須有非常堅實的理由。因此,我們應在進行全面、充分、系統評估的基礎上,來思考法律意義上的數據產權,來思考相互競爭的法益如何平衡。賦予企業相應的數據財產權,其法理基礎是什麼?與其他權益如個人對自己信息的權益如何平衡?會不會強化某些主體的壟斷地位因而與當下的反壟斷政策取向產生衝突?會不會反而會阻礙數據的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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