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網絡空間的國際治理應在遵循國際法基本原則與規則的基礎上,根據現有科技發展的趨勢,形成靈活多樣的治理模式。國際社會已進行了一些有意義的嘗試。如八國集團於2011年通過的“多維爾宣言”(Deauville Declaration)便宣布“互聯網的開放性、透明性和自由性是其發展和成功的關鍵”,認為此原則及不歧視和公平競爭原則,“必將成為互聯網發展的重要力量”。2014年,經合組織通過了“制定互聯網政策的原則”,希望經合組織會員國及其他國家在制定政策時採用。根據該原則,互聯網經濟實質上是以信息的全球自由流動為基礎,故列國需促進互聯網的開放,包括跨境服務交付等。
一些網絡公司和非政府組織亦提出了類似建議。其中具代表性的全球網絡(NETmundial)通過了全球網絡倡議,提出互聯網治理的基本原則包括互聯網的使用應符合公共利益,多利益攸關方信息流通自由以及互聯網用戶在網上訪問、共享、創建和發布信息應尊重合作者和創作者的權利等。此外,保護人權、民主、多利益相關方參與、公開透明、提倡共識、負責性、非排他性、平等、合作及有意義的參與等亦為全球網絡倡議的內容。
發達國家和網絡公司的前述建議和倡議更多地是強調列國應根據互聯網的特點提供一個適宜的發展環境,而沒有關注網絡空間給一眾發展中國家帶來的網絡安全與主權威脅。網絡公司嗣後的一些建議更加具體,大多都以如何加強網絡運營的安全、信息保護等為主要方向。然而,網絡公司應遵循何原則何規則,國際社會始終沒有共識,儘管世人早已意識到此問題的嚴重性。
網絡空間的快速發展所引發的問題很早便引起聯合國的關注。199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提出“信息技術和手段的傳播和利用事關整個國際社會的利益”,呼籲國際社會進行“廣泛的國際合作”,同時指出“信息技術和手段可能會被用於不符合維護國際穩定與安全的宗旨,對各國的安全產生不利影響”。聯合國並成立了政府專家組就促進網絡空間規範的構建提交報告。該專家組後於2015年草擬了一份報告,供各國審議。該報告的內容包括列國應遵循聯合國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宗旨,合作採取措施以加強信通技術使用的穩定性與安全性,不允許他人利用本國領土蓄意破壞互聯網基礎設施,保護個人隱私在內的人權等。
網絡空間適用的原則與規則,聯合國專家組報告認為,“國際法、特別是《聯合國憲章》適用於各國使用信通技術,對維持和平與穩定及促進創造開放、安全、和平和無障礙信通技術環境至關重要”。適用《聯合國憲章》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其根本宗旨是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聯合國專家組認為,信通技術的前述特點使其“惡意使用很容易隱藏,要追查到某一特定的犯罪人可能有困難,於是,實施者即可採取日益高超的利用手段,而且往往逍遙法外”。遺憾的是,儘管聯合國專家組報告建議的規範是在非強制性的法律層面運作,且這些規範均相當簡略,但仍無法獲國際社會認可。主要原因是各國無法就反措施(countermeasures)、自衛和國際人道法的適用等達成共識。
一般情況下,當國際社會有制定規則的需要,而在多邊機制內又無法達成協議時,人們往往會訴諸區域性安排和雙邊協定解決相關問題。鑒於列國無法在聯合國就網絡空間治理達成共識,區域性安排成為自然的選擇。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以及亞太經合組織的“跨境隱私規則”機制(CBPR/PRP)屬此方面影響較大者。此外,區域性全面經濟夥伴協定和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等均有關於數字經濟、數字貿易、網絡金融等與網絡空間治理直接相關的規定。經合組織、上海合作組織和金磚國家組織等也分別提出了關於網絡空間治理的原則和規範。除此之外,國際電信聯盟、世貿組織、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等的規則、技術標準、示範法等亦關乎網絡空間治理。
顯然,由於國際社會無法在多邊層面達成具廣泛代表性的共識,區域性和專業性組織和機構才不得不採取必要措施,已應對一時之需。
無論是在美國發生暴動以及後續的包括特朗普被消聲的一系列事態,還是國際社會的碎片化立法實踐,均說明形成一套關於網絡治理的國際原則和規則已迫在眉睫,且國際合作是此過程中不可或缺者。任何事物都有正反兩方面的意義。我們希望,美國的暴動以及特朗普被噤聲能促使國際社會意識到構建網絡空間治理國際規則的迫切性,並起而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