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8日電/網評:濫用失信懲戒亟需法治糾偏
來源:東方網 作者:張玉勝
近年來,有不少報道稱一些地方政府濫用信用措施,比如闖紅燈、錯誤垃圾分類也被納入失信行為。該如何防止失信行為的濫用擴大化、泛化?12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回應稱,這些措施缺少黨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缺少國家或地方層面立法,不僅不符合依法治國要求,也不符合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要求。(12月27日《中國新聞網》)
隨著信用社會建設的漸趨深入,人們越來越在意公民個人的信用情況,不少地方和單位也隨之熱衷於以失信懲戒方式處置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這無疑是一種泛化和濫用。比如明顯違背交通法規的闖紅燈行為,理當交由交警部門依法處置,再將其納入失信行為懲戒顯然不妥。“征信是個筐、啥都往裡裝”,既不利於信用社會建設,也不利於對個人或法人權益的保護。
誠然,遵紀守法是人們在法治社會中最大和最基本的誠信表現,違法違規本身就是一種失信之舉。但使用信用懲戒卻當是慎之又慎和須有邊界的。畢竟“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會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極大不便。比如,將闖紅燈納入失信懲戒,就勢必帶來兩種偏頗後果,要麼是以道德懲罰取代法律懲戒,這無疑會造成相關法律條規的虛置,不是依法治國的應有狀態;要麼就會讓違規者受到法律和道德的雙重懲戒,不乏小題大做或用力過猛之虞。
矯正失信懲戒被濫用,最有效辦法莫過於將征信運用納入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的制度規範。也就是說,所有的信用措施運用,包括納入信用記錄、列入“黑名單”、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都要有黨中央、國務院的文件依據,或者有國家層面和地方有立法權的機構出台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準確界定信用信息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範圍,合理把握失信懲戒措施,堅決防止不當使用甚至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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