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稿》還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表現進行了明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從事下列行為,排除、限制平台經濟領域市場競爭,可能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一)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其他經營者提供的與平台服務相關的商品;
(二)對外地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設定歧視性標準、實行歧視性政策,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的行政許可、備案,或者通過軟件、互聯網設置屏蔽等手段,阻礙、限制外地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進入本地市場,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三)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四)對外地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實行歧視性待遇,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五)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六)行政機關以規定、辦法、決定、公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形式,制定、發布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涉及平台經濟領域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