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嚴重的問題是,構成違反“社維法”中可因“散佈謠言”而給予處罰的規定,光從法律的字面意義來看,就可知道所散佈的“謠言”若並不足以影響公共的安寧,即不構成可以處罰的違法。試問,民眾聽到蔡英文的博士學位是“假的”之訊息,究竟在哪些方面造成了公共的不安寧呢?難道民眾不信任蔡英文拿到了真的博士學位,就會造成社會的不安寧?還是會造成蔡英文本人的不安寧?
這類案例幾年前就一再有法官做出“不罰”的裁定,因法官認定“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是指讓民眾心生畏懼或產生恐慌的負面心理。警方是將民眾移送法院審理的發動機關,不可能不知道法院裁定不罰的理由。
然而,警方可能為了績效或上級指示,仍積極偵辦移送法院此類案件,目的當是為了讓民眾“心生恐懼”,不敢散佈對蔡英文學位取得有所質疑的言論。然而,警方的作為其實已到了違法濫權的地步,應該有所節制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