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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軍艦穿越台灣海峽所涉及的海洋法問題
http://www.crntt.hk   2019-08-30 00:15:59
圖4:近期美軍艦穿越台灣海峽軌跡圖
表2:美國軍艦穿過台灣海峽事件表-1
表2:美國軍艦穿過台灣海峽事件表-2
 
  前述及台灣海峽在《公約》規定下的通行制度,衹有《公約》中成為習慣國際法的通行規則才對非成員國有約束力。因此,美國軍艦在台灣海峽通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還需要考察《公約》有關通行的規則是否成為國際習慣法。

  1982年2月國際法院首次觸及專屬經濟區的國際習慣法地位這一問題。在1982年“突尼斯訴利比亞大陸架案”中,法院稱專屬經濟區的概念“可被視作現代國際法的一部分”。〔25〕在1984年“緬因灣案”中,國際法院指出,關於專屬經濟區的某些條款“可……在當前被視作與一般國際法相符”。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的實質階段,國際法院援引《公約》第58條“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指出公海航行自由適用於專屬經濟區。在1985年“利比亞訴馬爾他案”中,國際法院認為,“在法院看來,……各國的實踐表明……專屬經濟區制度已成為習慣法的一部分,這是無可置疑的。”對於領海中的航行問題,國際法院判例指出《公約》第17條“無害通過權”和第18條“通行的含義”成為習慣國際法規則。但是,外國軍艦在領海是否享有無害通過權仍存在分歧。綜上所述,《公約》專屬經濟區制度和領海無害通過權已經成為了習慣國際法,美國需要遵守。但是外國軍艦或公務船舶在領海中的無害通過並不是習慣國際法。

  因此,美國軍艦在通過大陸領海時,需要獲得大陸的事先批准。由於兩岸分治,美國軍艦在通過台灣島一側的領海時,需事先通知台灣當局。根據國際法院的相關司法案例,領海中的無害通過制度、專屬經濟區制度已經成為習慣國際法規則。美國雖然沒有批准《公約》,必須遵守《公約》中有關軍艦航行的規定。

  因此,在台灣海峽專屬經濟區內,美國享有《公約》規定的航行和飛越自由,但是在行使這些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公約》第58條規定的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即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與本部分不相抵觸的法律和規章。

  (圖4:近期美軍艦穿越台灣海峽軌跡圖)

  (表2:美國軍艦穿過台灣海峽事件表)

  四、結論

  國際社會充斥著“台灣海峽是中國領海”〔29〕、“中國使台灣海峽內海化”、“台灣海峽是公海,美國本來就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等種種謬論,且這些謬論仍存在一定的市場。但是,中國早在1996年就已經公佈了大陸沿海的領海基線。因兩岸分治的客觀現實,台灣當局也在1999年劃出了台灣本島的“領海基線”。因此,從客觀上說,中國在台灣海峽兩側已明確了內水的範圍,中國並沒有使台灣海峽內海化。台灣海峽亦不是公海,其寬度介於78至200海里之間,扣除從大陸海岸和台灣島海岸線外推12海里領海,中間餘約54至176海里寬的專屬經濟區,不存在公海。

  根據《公約》第36條的規定,台灣海峽屬於不適用過境通行制度的國際海峽,在其內水、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內,分別適用《公約》內水、領海和專屬經濟區中於航行和飛越自由的規定。因此,美國軍艦在通過大陸領海時,需要獲得大陸的事先批准。由於兩岸分治,美國軍艦在通過台灣島一側的領海時,需事先通知台灣當局。在台灣海峽專屬經濟區內,美國享有《公約》規定的航行和飛越自由,但是在行使這些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公約》第58條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

  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在2018年6月13日針對有關美國智庫研究員發言的回答,以及外交部在同年6月5日對“美國軍方正考慮派軍艦穿越台灣海峽”的回答,均衹從政治層面解釋了美國軍艦穿過台灣海峽對中美關係的影響,對美艦通過台灣海峽應遵守的國際法和海洋法規則並未提及。作為中央政府機關,國台辦、外交部發言廣受社會關注,在其應對“美艦穿越台灣海峽”的回答中,加入對台灣海峽水域的性質和台灣海峽的法律性質的闡釋,能有效地以正視聽,駁斥國際社會關於台灣海峽的種種謬論。

  註釋:

  〔1〕美國兩艘軍艦再次通過台灣海峽,係9個月來第7次,https://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148024。

  〔2〕美國2049項目中心的研究人員,其研究領域為東亞地區國防和安全問題。易思安從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University of Illinois Urbana-Champaign)獲得國際研究學士學位,從台灣政治大學獲得中國研究碩士學位。他在復旦大學和台灣師範大學學習中文,有普通話高級證書。在台灣和大陸共生活了5年。2017年他出版了明顯針對中國的著作《中國的侵略威脅:台灣的國防和美國的亞洲戰略》(The Chinese Invasion Threat: Taiwan's Defense and American Strategy in Asia)。

  〔3〕美智庫:台海可自由航行,中國警告離台海遠一點!,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03038416410612446&wfr=spider&for=pc; U.S. Support of Taiwan: The Way Forward (June 7 Event), https://www.hudson.org/events/1565-u-s-support-of-taiwan-the-way-forward62018。

  〔4〕國台辦新聞發佈會輯錄(2018-06-13),http://www.gwytb.gov.cn/xwfbh/201806/t20180613_11965156.htm。

  〔5〕 2018年6月5日,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主持例行記者會。

  問:據報導,美國軍方正考慮派軍艦穿越台灣海峽。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答:我們多次強調,台灣問題是中美關係中最重要最敏感的核心問題。美方應切實恪守一個中國原則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規定,慎重處理涉台問題,以免損害中美關係和台海地區和平穩定。http://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jzhsl_673025/t1565977.shtml。

  〔6〕姜皇池:《由國際海峽制度論台灣海峽與澎湖隧道法律定位問題》,《台大法律論壇》1999年第3期,第91-92頁。

  〔7〕https://www.pmume.com/hjbk/nnc8e.shtml。

  〔8〕國防部回應中國航母編隊過航台灣海峽遭美艦跟蹤,http://news.haiwainet.cn/n/2017/0720/c3541737-31029145.html。

  〔9〕沈鹿枝:台灣海峽航行制度之研究,台灣海洋大學2006年碩士論文,第111頁。

  〔10〕沈鹿枝:台灣海峽航行制度之研究,台灣海洋大學2006年碩士論文,第112頁。

  〔11〕Repo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Delegation to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148-149,174-175. (Myron H. Nordquist & Choon-ho Park eds., 1983).

  〔12〕包毅楠:美國“過度海洋主張”理論及實踐的批判性分析,《國際問題研究》2017年第5期。

   〔13〕黎蝸藤:美軍無權穿越台灣海峽?對國際法的誤解與錯誤,2018/06/21,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8179。

  〔14〕包毅楠:《美國“過度海洋主張”理論及實踐的批判性分析》,《國際問題研究》2017年第5期。

  〔15〕姜皇池:《由國際海峽制度論台灣海峽與澎湖隧道法律定位問題》,《台大法律論壇》1999年第3期,第94頁。

  〔16〕姜皇池:《由國際海峽制度論台灣海峽與澎湖隧道法律定位問題》,《台大法律論壇》1999年第3期,第94頁。

  〔17〕參見姜皇池:《由國際海峽制度論台灣海峽與澎湖隧道法律定位問題》,《台大法律論壇》1999年第3期,第95-103頁。

  〔18〕宋恩等著:《海洋法精要》,傅崐成等譯,上海交大出版社2014年,第229頁。

  〔19〕Nordquist edit,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A Commentary Volume II,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88, p.320.

  〔20〕Nordquist edit,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A Commentary Volume II,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88, p.310.

  〔21〕Nordquist edit,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A Commentary Volume II,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88, p.317.

  〔22〕Yann-huei Song, The Legal Status of Taiwan Strait and Potential Maritime Disputes in China-US Relations, 2008.3.28, pp.4-5.

  〔23〕姜皇池:《由國際海峽制度論台灣海峽與澎湖隧道法律定位問題》,《台大法律論壇》1999年第3期,第141頁。

  〔24〕胡念祖:《美艦“無害通過”用語欠妥》,中國時報2000年5月27日。

  〔25〕Continental Shelf Case (Tunisia/Libya), 1982 I.C.J. 18, P100.

  〔26〕戴超武:《敵對與危機的年代》,第191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

  〔27〕第二次台灣海峽危機與美國核威懾的失敗,http://www.cssn.cn/sjs/sjs_sjxds/201505/t20150504_1718521_1.shtml。

  〔28〕國防部回應中國航母編隊過航台灣海峽遭美艦跟蹤,http://news.haiwainet.cn/n/2017/0720/c3541737-31029145.html。

  〔29〕“中共主張台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美國軍艦駛入台海時,依國際法衹能享有“無害通過權”(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參見黃奎博:美國軍艦穿越台海有法可循,2018年6月11日。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9年8月號,總第2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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