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丁允恭和民進黨政府高層或許以為,辭掉“總統府”發言人的現職後,便可為辦公室性交歡醜聞畫下停損點。然而,《公務員懲戒法》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行使懲戒權的期間,規定係自行為終了後十年內。因此,即使丁允恭已辭去公職,但他在四、五年前於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任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的行為,仍應受到調查與進而予以懲戒。
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是政務官,雖然丁允恭已卸任多年,但高雄市政府仍可先進行行政調查後,將所得到的事證移請“監察院”繼續調查。而“監察委員”自也應主動申請立案調查,經成立彈劾案後再移“懲戒法院”審判。
然而,因具重視婦女人權形象,而被“立委”點名應主動調查的“監察委員”紀惠容,在事件廣受討論而應媒體詢問時表示,她已“考慮”申請調查,因為還要思考調查的“切入點”。顯然,紀惠容對“監察委員”職權行使對象與法律,也都缺乏“職掌感”。
民進黨高層官員直到目前,還是為丁允恭這位人才或幹才感到惋惜,他們都卻是站在民進黨的立場講話,肯定丁允恭為民進黨鬥爭國民黨取得了政權。然而,如果他們是站在政府官員的立場上看待這件事情,對於政務首長在機關辦公室里大搞男女交媾情事,難道不認為是個敗壞官箴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