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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敏康:反制裁法是“正當防衛”法
http://www.crntt.hk   2021-06-16 12:10:48
 
  近日有意見認為,反制裁法沒有提及港澳如何落實,如果香港要落實反制裁法,需要按基本法將法律納入附件三,由香港進行本地立法。筆者認為,從“一國” 的層面看,港澳跟從執行反制裁法是應有之義。再說,西方國家也不斷無理打壓和制裁特區政府官員,嚴重阻擾特區政府打擊黑暴和維護國家安全。在這種情況下,特區政府也完全有必要拿起法律武器反擊西方國家的制裁。

  香港跟從執行是應有之義

  但從 “兩制” 角度看,作為全國性法律的反制裁法如果要在港澳實施,理應通過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進行。但是,在是否 “由香港進行本地立法” 的問題上,需要看基本法是如何規定的。

  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可見,全國性法律 “在當地公布”或 “立法實施” 是兩個選項。由於反制裁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無涉及兩種制度的協調問題,因此,可考慮由特區政府在當地公布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去年5月28日高票通過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後,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去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國安法,人大常委會在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將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當地公布實施。所以,反制裁法也應該可以按此方式在香港實施。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執行會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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