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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恩:“爆眼女”須追緝歸案促法援處改革
http://www.crntt.hk   2021-05-25 17:14:14
黃國恩籲警方為了法律公義須出通緝令緝捕這名女子歸案。(圖片來自橙新聞)
  中評社香港5月25日電/據橙新聞報道,前年“修例風波”中受傷的“爆眼女”,據報原來早於去年已離港赴台,其雙眼炯炯有神。今天再有傳媒引述消息指,她的醫療報告顯示,女子眼球並無爆裂,視力無太大影響,只是眼部周圍受傷流血,留院一星期後出院,並已於去年九月離開香港前往台灣。香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及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黃國恩接受《橙新聞》訪問時指,事件反映整件“爆眼事件”都只是謊言,為了政治目的不擇手段,籲警方為了法律公義當掌握足夠證據後,須出通緝令緝捕這名女子歸案。

  黃國恩表示,事件發展愈來愈清楚,整件事是報假案,惡意誣衊香港警隊用布袋彈傷人;另一方面當警方要拿該少女的醫療報告時,她又阻止,明顯是“身有屎,講大話”。他說,少女當時的行動是要製造社會輿論壓力,攻擊警方,引起仇警情緒,其後出現的多起非法集結及暴動,“爆眼事件”可以說是導火線,認為少女的行為或已觸犯煽惑他人暴動或非法集結等罪。

  黃國恩指,隨著證據不斷浮現,少女犯上述罪行的表面證據已成立,警方必須“做嘢”跟進案件。他認為,少女背後是否有大集團支持或勾結外國勢力不知道,但其掩蓋暴動真相的行動已很清楚,當時事件迅速發酵、激化部分市民對警察的仇視,之後出現大量象徵“爆眼女”的圖像、畫作,代表了反修例暴動的一個高潮,故警方須全力搜證,不但還警方一個公道,亦要向社會大眾交待真相。

  對於少女選擇遠走台灣,黃國恩認為此舉經過計算,因為台灣與香港並無引渡協議,香港警方也不能到台灣執法,如早前的陳同佳在台殺人事件,台灣當局迫香港政府承認它是一個政治實體,才肯讓陳同佳到台自首,做法完全不看司法只看政治,相信少女選擇到台灣亦因這原故。

  在“爆眼女”案件,少女在出事後消聲匿跡,卻因為警方要取其醫療報告而不惜提出司法覆核,動機可疑;而法援署批出法援請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去打官司。黃國恩認為,雖然在法律上難以追究夏博義作代表律師的責任,但夏博義在過程中必定知道事件的真相,知道少女的傷不是由布袋彈所引起,在此情況下指控警方完全不合理,仍需負上道德上的責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亦應對其作出紀律研訊。

  黃國恩又指,在事件中另一要負責任的機構是法援處,它批出少女法援的申請。他指,目前法援處批准法援主要有兩點,一是申請人的經濟審查,其二是案情審查,即申請人“須具備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就第二點就很有問題,因少女向高院所提出司法覆核,指警方不向她提供手令副本是侵犯其私隱,理據十分薄弱,按常理是不應批出,但當時聽聞有不少大律師或資深大律師寫信到法援處施壓,結果使少女的法援順利批出。

  黃國恩認為,在反修例事件中,不少涉案者都是以上述方取得法援,而單單在“爆眼女”案件中,其司法覆核案件經過原訟庭及上訴庭審理,均判敗訴,“爆眼女”需支付警方訟費,間接亦反映法援處把關不力,急需改革杜絕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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