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1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專欄說,民進黨政府要對任職東方衛視的記者張經義開罰,“行政院長”蘇貞昌面對“立委”的質疑,還公開聲稱這些限制是馬英九執政時期制定的法律規定。事實上,對張經義開罰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不僅是在2003年民進黨執政時期修正公布,且依該條規定須公告禁止台灣人擔任職務的範圍,也是隔年經陸委會公告的規定,而當時的陸委會主委則是蔡英文。
馬英九辦公室提出聲明與抗議後,儘管蘇貞昌也透過發言人致歉,但民進黨人仍以慣用的說法,質疑馬英九若認為該法的規定不合理,為何後來執政時不修改?然而,此案情涉及的是適用法律時的“認定”問題,並不是法律制定的本身是否有問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係規定台灣人民“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而哪些屬於“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授權由陸委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認定。
以中國大陸的“官方”體系而言,除去軍方系統不談外,大致上可區分為“黨務”、“政府”、“事業單位”、“公營企業”及“人民和群眾團體”五大類。就樣的區分,是依據中共將他們在這些部門工作的“幹部”所為的區分,而其中在“黨”和“政”部門工作的“黨政幹部”,基本上也是適用《公務員法》的“公務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