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失業性質完善積極就業政策
文章指出,“穩就業”就是要對可能存在的失業現象,採取有針對性的治理措施。根據失業性質推進積極的就業政策,是提高政策精度、改進實施效果的必要路徑。一方面,在確保充分就業的底線思維下,要盡量減小政策實施的成本;另一方面,從就業政策的效果看,只有準確識別失業的性質,才能找到造成失業的真正原因,從而使積極就業的政策發揮應有的作用。
按照失業的產生機理,失業可以分為總需求不足產生的周期性失業、經濟結構調整產生的結構性失業以及勞動力市場運行不暢導致的摩擦性失業。當前的實際失業率水平與自然失業率接近,失業的主要構成是結構性失業和摩擦性失業,其中以結構性失業最為明顯。
結合當前的經濟發展階段、經濟運行態勢和外部經濟環境看,造成結構性失業的來源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因經濟結構調整升級以及勞動力成本上升等因素,使企業根據要素價格的變化重新配置資源,這些主動的結構調整行為可能會產生局部或區域性的結構性失業;另一方面,外部環境衝擊和不確定性的增加,可能對部分企業和行業的生產經營產生影響,造成產出的波動,並導致就業崗位的損失。
由於結構性失業具有區域、行業和企業類型較為集中的特點,這些特點導致失業發生時的衝擊效應比較集中,但也為更為精准地實施積極就業政策提供了可能。
在這一過程中,首先要把“穩就業”的積極就業政策和扶持小微企業的政策統籌好。我們既要看到小微企業的不斷自然更替是經濟發展過程的正常現象,也要關注特定經濟環境變化給小微企業帶來的特殊的困難。要把“穩就業”政策和扶持小微企業政策結合起來,可考慮把就業促進的專項資金納入扶持小微企業的專項計劃中,形成合力。
同時,還要統籌協調“穩就業”政策和應對貿易環境變化和保護主義等外部衝擊的政策。建議採取精確瞄准的方式,給遇到外需衝擊、具有轉型能力的小微企業以過渡性的扶持,防範可能發生的失業。
此外,把“穩就業”和處置僵屍企業統籌好,亦是題中應有之義。部分結構性失業和正常的結構性調整相關聯,產生一部分失業是資源重新配置的必然結果,也是市場經濟運行的正常現象。我們可按照“保人不保企”的原則,做好轉崗職工分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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