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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綠委莊瑞雄、柯建銘及吳思瑤。(中評社 黃筱筠攝) |
他表示,整個法出了“行政院”就按照國民黨再修正版本29條之1、第30條之1同意權部分,我們沒有先畫靶再射箭。行使同意權送到“立法院”,根據修正版本,最快1個月之後才能行使同意權,要開公聽會等不能很快行使同意權。至少要一個月,有一個下限,但1個月之後不行使,要拖延到1年以後再行使,有下限 、沒上限、沒天花板。那可以在“立法院”停留至少1個月,也可以停留3年、5年,民眾黨請看清楚自己版本。
柯建銘說,請看修法過後的第30條之一,所有被行使同意權的人,你要具結,你講的話每個字都要負責,用證人身份到法院上,是用刑事處理來負責,但同時又用民事來罰錢,罰新台幣2萬到20萬元,整個都包牌用刑事民事虛偽陳述等雞蛋挑骨頭,把你當做犯人看,這沒有人會來。這樣天下沒有人要當大法官、“考試院”、“司法院”都一樣,民眾黨與國民黨修改後的“國會”改革版本根本是荒謬。請民眾黨不要再混淆視聽,不要天天說假話、抹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