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2022年“直轄市”議員提名特別條例(草案)
第一條 本黨為提名黨員參選2022年“直轄市”議員選舉,特制訂本特別條例。
第二條 凡本黨黨員入黨連續滿二年具公職候選人參選資格者,始得登記參選2022年“直轄市”議員提名選舉,但為鼓勵新住民參選,新住民黨員參選者不受入黨連續滿二年之限制。
第三條2022年“直轄市”議員候選人依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黨內初選,登記後採民意調查方式產生。
第四條 為鼓勵新人參與提名初選,強化本黨甄補新進人才機制,登記提名初選候選人為新人者,其民調積分乘以 1.1 倍計算之;新人又為青年或新住民者,其民調積分則乘以1.2倍計算之;其餘依第一、二、三類公職候選人提名民意調查辦法及執行要點辦理。
第五條 新人之認定標準為未曾登記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之選舉候選人,或票選“國大代表”、省議員選舉候選人,及未曾登記以上所列各類選舉之本黨或他黨提 名初選候選人者。
第六條 青年之認定標準為年齡未滿35歲,以2022年“直轄市”議員黨內初選登記最後一日為計算基準日。
第七條 新住民之認定標準為凡因婚姻關係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登記提名初選候選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正式證明文件。
第八條 現任或曾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之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其參選選區與所列公職所屬選區相同或部分重疊者,不列入民調加權範圍。
第九條 本條例未訂事宜,適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及施行細則。
第十條 本條例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