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1日電/據大公報報道,《蘋果日報》員工隨時“有汗出,無糧出”!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蘋果》三間公司涉違反香港國安法而被凍結資產,相關公司若有其他資金存放在其他銀行戶口,亦有機會被依法凍結,認為員工“辭職要趁早”,否則爆發辭職潮後或收不到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勞工界:員工應帶眼識人
有勞工界代表表示,《蘋果》涉違反國安法被查,兩高層被落案起訴,員工應帶眼識人,考慮該公司是否仍值得信賴而繼續留低。
香港與內地法律專業聯合會會長陳曉峰表示,壹傳媒要向《蘋果》員工發薪,若透過借款、籌款等途徑集資,風險很高。他說,資產凍結令一般情況是凍結指定對象的所有資產,現階段從《蘋果》三間公司戶口凍結一千八百萬元,如其他銀行戶口亦有涉案公司的資產,警方都可依法凍結相關資產。
對於有傳媒指壹傳媒計畫透過其台灣業務在網上眾籌資金。陳曉峰說,考慮到所籌得款項為境外資金,若款項並非用作合法用途,如涉案款項涉及國安案件,有可能違反香港國安法,或涉嫌幹犯欺詐罪,處理該款項便可能構成洗黑錢,陳建議特區政府應立法規管眾籌。
《蘋果》若未能發薪或構成欠薪,觸犯勞工法例。根據《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條規定,雇主須在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
雇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短付或遲付工資,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根據《僱傭條例》第64B條規定,若有公司違例欠薪,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負責人的同意或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負責人即屬犯了相同罪行,可被判相同罰則。
陳曉峰表示,拖欠工資屬刑事罪行,如員工自行追討欠薪失敗,可向勞工處及小額錢債追討欠薪。
陳曉峰續指,《蘋果》若未能如期發薪,員工應考慮是否繼續受僱其公司,萬一等到“辭職潮”後才請辭,公司有機會不能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陳曉峰說:“保障自己勞工權益,辭職要趁早”,否則便要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工聯會:可協助求助員工
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表示,《蘋果》作為雇主須按勞工法例保障員工,不能因涉違反國安法被凍結資金而不按時發薪,絕不能以此為由侵害其員工權益。若一系列違法行為被檢控成功,那麼日後經營必定絕路難返。
吳秋北強調,《蘋果》應停止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的行為,否則亦會損害員工前途。
他說公司目前涉違反國安法,員工應帶眼識人,考慮該公司是否仍值得信賴而留下來,若有任何有關勞工權益受損,可撥打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電話三六五二 五八八八尋求幫助。大公報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