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日本亦未能履行其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的法定義務,保護海洋環境,包括沒有針對在太平洋排放核廢水對鄰近國家或造成重大跨界損害的風險,而進行全面的環境影響評估。日本政府將核廢水排入海洋之舉,構成了典型的海洋環境污染行為,不僅有違於國際道義,也應承擔相應的國際法責任。日本既然是地球上的一個國家,就有義務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必須為其給全世界造成的損害承擔及時和充分的賠償責任。我們認為,日本政府在這件事上的處理方式已經使得其信任破產,這一點不僅日本國民需要看清,國際社會也要心里有數。
第三,日本必須以實際行動給國際社會一個合理交代。
日本福島核污水計劃排放的時間以30年為起步,日本政府和東電公司卻對關鍵數據和問題的答案遮遮掩掩,避重就輕,引發眾怒。因此我們認為,日本不能只是重復老一套話術,忽悠大眾,而是應該盡快配合國際原子能機構,與受影響鄰國建立長期監察機制,加強輻射監測、衛星監控、日本水產食品安全檢測,並公開透明地將數據公佈,正面回答鄰國質疑,讓國際社會一起來長期檢驗核污染水的排放。另外,也需要加強對日本核廢水排放的輿論監督,這將有助於國際社會更好地瞭解排放行為的影響和潛在風險,並引起更廣泛的關注和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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