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反拐行動計劃”是文明社會對野蠻行為的宣戰,是向舊中國延續至今的陳規惡習以及人性惡的一面的挑戰,反拐行動計劃,就是要與這古老的罪惡打一場人民戰爭。如何讓反拐行動計劃的舉措和要求落到實處,讓反拐能達成切實的效果,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立法上完善罪名和提高刑罰
首先,刑罰第240條的“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從“拐賣人口罪”變更而來的,之前因為拐賣人口中婦女兒童現象特別突出,便更改了罪名。但事實上,由於拐賣勞務工中的男性比例並不低,且從罪名的完整性角度說,用拐賣人口罪更能包含所有性別人口的拐賣,故建議改回“拐賣人口罪”名。;
第二,對刑法第241條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處罰,必須和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一致,可以判至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因為收買和拐賣是互為條件,相互作用的對向罪,是共同犯罪,必須同罪同罰;
第三,提高第242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解救罪的刑罰,對首要分子給予5年以上的判罰,如此才能威懾聚眾阻撓解救的人,才能讓這些人去除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
二.司法上加大數罪並罰力度
對拐賣罪中有綁架、強姦、非法監禁及故意傷害等罪行的,必須依據第241條第4款數罪並罰,罰當其罪。目前司法實務中即使數罪並罰的判例刑期也太低,依法大幅提升刑罰打擊力度是當務之急、有效之策;
三.普法上要有針對性
“八五”普法期間,應該在農村尤其在邊遠山區進行有針對性地普法,要讓民眾知曉拐賣婦女兒童,無論是拐賣還是收買,包括阻撓解救的行為,都屬於觸犯我國刑法的犯罪行為,做到學法懂法從而不犯法。要把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判例作為普法宣講素材,要到拐賣現象嚴重的地區去公開宣判,看到身邊的犯罪行為得到懲罰,普法就能入腦入心。此外,我們還應該通過網絡媒體和電視等進行廣泛宣傳,說明拐賣的危害性和反人道性,去除拐賣多發地區民眾的麻木心態;
四.建立強制報告制度
通過立法確定強制報告人,發現可能涉嫌拘禁或傷害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以及被拐婦女生育等情況的,縣鄉村治安所、居委等基層幹部以及學校、衛生所、醫院等單位和婦聯等發現後應當立即報告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接報後必須馬上立案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解救受害者,打擊犯罪,絕不姑息。
五.對拐賣人口現象廣泛排查
在拐賣人口的重點地區開展廣泛排查,由公安部門牽頭開展排摸工作,特別要針對鄉村、礦區等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解救,不能對身邊的違法現象熟視無睹,縱容且不作為。
反拐號角早已吹響,一定要借助十年行動計劃的契機抓好落實,期待拐賣罪行在中國大地徹底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