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3日電/大公報13日社評說,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這是特區準確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以及《香港國安法》中對公職人員宣誓要求的本地立法舉措,意味著“愛國者治港”原則得到了進一步的制度保障,這對推動香港由亂及治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社評說,公職人員宣誓是國際慣例,也是基本法與國安法的明確要求。昨日通過的草案主要涵蓋六大方面,包括:解釋法例中“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提述、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明確宣誓的具體要求、劃一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作為相關公職人員的監誓人、完善處理違反誓言情況的機制,並加入對不符合宣誓法定要求和條件者的參選限制等,可以說是全面堵住了長期存在的宣誓制度漏洞。
公職人員宣誓是一件嚴肅的事,必須莊重、真誠,一經被認定發假誓或違反誓言,必須受到處罰。此次條例訂明,一旦律政司以有關區議員不符合宣誓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並提出法律程序,則有關議員“即時自動暫停職務和職能”,直至法庭對有關的訴訟作出最終決定。這一規定極大地限制了攬炒派的作惡空間。
有人攻擊條例是“打擊異己”、扼殺區議會空間,違反“無罪假定”云云,這樣的說法完全不符事實。舉例說,前民主黨區議員許智峯涉及多宗官司,但他先以“出席國際會議”為由取回被扣押的旅遊證件,接著轉道逃亡英國,從事違反國安法的勾當,但他逃亡期間仍然可以支取薪酬,難道不荒謬嗎?另一名區議員畢東尼在所居住大廈爆疫後,躲到外國久滯不歸,沒有履行責任,卻仍可以區議員身份支取薪酬,難道合理嗎?
更不必說,不少攬炒派區議員涉違反國安法被捕,但除非其主動辭職,否則仍然頂著區議員的帽子收取公帑,其辦事處也繼續運作,如此亂象能繼續下去嗎?
對不符合宣誓規定的議員作出處分,符合法治精神,另一方面,條例也規定議員有權向高院提出申訴,甚至還有“越級上訴機制”,官司可以直接上到終審法院,結局如何由法庭作出決定,這就保障了所有議員的合法權益。特別重要的是,條例以正負面清單的方式,清晰列明議員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準則,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一清二楚。正如有立法會議員指出,只要未來參選人“愛國愛港”,參政空間只會變得更加寬闊,而絕非收窄。
社評說,完善區議員宣誓條例具有強大的阻嚇力,至今已有二十多名攬炒派當屆區議員主動宣布辭職。雖然還有攬炒派揚言為了履行對“手足的責任”而會完成宣誓、繼續留任,但如今條例已經通過,只要特區政府堅定執行、主動作為,那些企圖“渾水摸魚”的亂港者就逃不了法律問責,困擾香港多年的區議會亂象,也將畫上句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