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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主派的政治迷失:“李柱銘現象”解析
http://www.crntt.hk   2020-08-31 00:14:41
 
  三、無視憲法的基本法大律師

  李柱銘是香港大律師,自然也是香港的“基本法權威”。在BBC專訪中,他不是簡單講述自身的民主奮鬥史,更是以大律師身份提出了對香港基本法的若干關鍵性理解和結論。整體上,李柱銘對基本法的立法與實施是存在某種“不滿”的,尤其對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區憲制基礎存在法理上的排斥。在他的法理世界中,中國憲法與香港基本法的關係僅僅是“第31條”的形式化、技術性聯繫,是給北京“大人們”的一個體面的“面子”,不要當真。李柱銘赤裸裸地表達了對中國憲法地位的貶低和衊視:“特區及《基本法》成立時要用憲法31條,但特區成立後,就不提《憲法》。”無獨有偶,美國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也不提“中國憲法”,僅僅從中英聯合聲明及香港基本法角度理解香港憲制秩序並據此進行非法的長臂管轄和干預。最近發佈的美國NDI香港民主化報告同樣建立在無視“中國憲法”的所謂基本法法理學基礎之上,持續煽動“違法達義”的所謂民主抗爭運動。

  為什麼會有如此錯謬的基本法法理學呢?或許作為普通法大律師,李柱銘與所謂的“普通法適用地區”共享著對香港憲制秩序的“共同謬誤”:其一,中英聯合聲明是國際條約,英國政府為香港爭取到“一國兩制”民主權利,將此條約備案聯合國以作為外部勢力干預的道義和國際法依據;其二,中英聯合聲明直接為香港基本法提供憲制基礎,中國憲法第31條衹是“技術性條款”,無足輕重,相當於殖民資產“過一下戶”再轉走;其三,在憲制源頭上推崇中英聯合聲明,在具體憲制秩序上“言必稱基本法”,比如中央一切權力衹能從基本法上尋找明確的依據;其四,香港基本法中存在的、無法否認和迴避的諸如人大釋法權、中央政府監督權等條款成為“問題條款”和“缺陷條款”,成了可能妨礙香港高度自治的“威脅性條款”。

  李柱銘的基本法法理學是高度主觀主義、選擇性和片面化的,一方面割裂中國憲法與基本法的內在憲制關聯及否認中國憲法至上性;另一方面在基本法條文內部“挑肥揀瘦”,偏愛自治權條款,仇視甚至意圖“放逐”中央管治權條款,過度窄化地解釋基本法,誤導香港反對派為了所謂“理想的基本法與民主”而違法抗爭。這樣的所謂基本法法理學及其在香港本地的法治教化後果,就是將高度自治與國家權力對立起來,將基本法與憲法對立起來,將“兩制”與“一國”對立起來。這種對立僅僅在自治權機關內部是難以提供民主化與民主運動之持續動力的,因為衹要認真對待基本法以及正確理解憲法與基本法的法權關係,李柱銘的諸多法理論調就會顯得蒼白無力、破綻百出。因此,這種片面的基本法法理學唯有“走上街頭”才能具有更強的政治威懾力及對民主目標的支撐力。李柱銘放任和縱容了“走上街頭”的運動路線及其激進轉型。

  李柱銘“言必稱基本法”,但並沒有做到嚴謹解釋和守護基本法。他對基本法的誤解和曲解,對於戴耀廷的“公民抗命”及黃之鋒的“完全自治”是有啟發性和誘導性的。他磨滅了香港民主運動的法治耐心和非暴力倫理,他雖然不直接支持違法和暴力,但卻通過“懸空”國家合法權力、構造“兩制”絕對化空間及聯絡整合外部干預勢力而造成對憲法與基本法秩序的共同脅迫和破壞。他對“民主回歸論”與和平抗爭路線的堅持是不徹底的,對香港民主在基本法秩序內嚴謹展開的理性前景是不堅定的,對青年本土主義的激進化是缺乏批判力和約束力的。他對香港民主化停滯的歸責方向和方式也是錯誤的,他覺得中央的“大人們”要遷就和放手,卻無法理解“一國兩制”立法者的國家意志和戰略願景。“一國兩制”是國家長期現代化與國際化戰略的一部分,服務和服從於國家整體戰略和體制的調整需要,而在內部制度構造和取向上必然出現由“兩制”回溯向“一國”的積極法理重述和制度重構。李柱銘將中央的依法管治與調整汙名化為“干預”,將外部勢力的滲透破壞理解為“民主支持”,完全錯亂了香港民主的憲制基礎與分寸。

  四、民主道路上的機會主義者

  李柱銘是香港所謂“四十年民主史”的見證者和參與者,也曾以“民主回歸論”助力香港回歸,甚至在2001年中國加入WTO之際向美國做過正面遊說工作。李柱銘成為香港民主的“頭牌”,即便在近些年青年本土派奪取民主領導權之後仍然被奉為精神導師和座上賓,亦成為香港民主所謂的“國際統一戰線”的關鍵性人物。但李柱銘的民主觀和民主實踐卻帶有極強的機會主義特徵,而相對缺乏美德基礎和原則立場,這是香港民主文化與民主運動一直具有的內在精神缺陷。

  在BBC專訪中,李柱銘談及了自身參與香港民主運動的幾個關鍵節點,似乎是個人民主奮鬥史的完美總結,但卻折射出機會主義的別樣況味:其一,中英香港問題談判時,李柱銘曾向北京提出“港獨”倡議,遭到嚴詞拒絕;其二,香港基本法制定過程中,李柱銘深度參與其中,但因八九事件退出;其三,2003年23條立法過程中,李柱銘起初同意立法,認為是履行基本法憲制義務,後來轉向反對立場,法治理性讓步於政治激情與利益計算;其四,2014年普選政改,李柱銘提出了“提名委員會”制度下的普選方案,但最終撤回,轉向所謂的“真普選”;其五,2019年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以及美國制定《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前後,李柱銘口頭上反對暴力,實質上道義支持黑暴運動,並為其爭取各式各樣的外部援助和干預;其六,2020年4月,李柱銘被拘捕和檢控,成為反修例運動“案件”嫌犯之一,以終於和青年人同行自我定位,對黑暴運動非法性與破壞性缺乏道德和法治立場上的批評勇氣和能力。

  這裡顯示出李柱銘作為民主大律師的機會主義,其人格形象類似於北京衛視2020年初播出的電視劇《新世界》裡的“沈世昌”,在北平解放、新中國建立之際精於計算和掩蓋,短於忠誠和奉獻,機巧功利,最終敗露。他的內心當中,在香港回歸談判初期是有“港獨”念想的。英國殖民當局在最初也有過“港獨”念想,甚至有過“新加坡模式”的獨立方案,但最終遭遇鄧小平主權意志的強力反制而落空。英國在八九事件前後再次動搖,甚至有政治勢力希望利用當時的亂局重新確定香港前途,想“攪黃”香港回歸,但中國政局及經濟發展的迅速穩定阻斷了這一陰謀。1992年之後,末代港督彭定康來港執行“帝國撤退計畫”,其中既有英國保守勢力的政治阻撓共識,也有彭定康個人的所謂對香港民主的政治熱情,從而造成回歸過渡期後半段嚴峻的政治鬥爭和利益博弈。在這些波動起伏中,李柱銘順勢而為,通過建立泛民主派政黨、鞏固和英美勢力的政治聯盟關係以及培植香港本地政治和文化精英的行動網絡,迅速構築起回歸後與香港建制派及中央政府進行政治對壘和對決的基本綱領和組織體系。李柱銘深耕香港法律界和香港立法會,對基本法的當地語系化、外部干預的力量協調、選戰的跨黨派溝通以及社會運動的策略組合,均具有非同一般的影響力。

  李柱銘在BBC訪談中慨歎青年人對傳統泛民主派路線和立場的批判和疏離,顯示其與香港當下民主運動主流及其演變趨勢之間的微妙張力:其一,李柱銘這一代所謂的民主前輩沒有建構完成真正切合“一國兩制”的香港民主理論和民主運動規範,先天不足,有“港獨”念想,有機會主義的利益考量,有虛空化的“民主中國”理想,但最終落實下來卻是被青年本土主義牽著鼻子走;其二,李柱銘所謂的“民主之父”的前半生與“準港獨之父”的後半生(最近十年)無法有效切割,衹能理解為其民主觀和民主路線的機會主義特徵使然,他引導和約束不力,默許和縱容有餘;其三,李柱銘對香港民主的未來前景更多寄希望於外國干預,以外國勢力尤其是美國勢力作為香港民主的守護神,實質上是誤解和低估了中央的主權意志和維護“一國兩制”制度安全的制度化能力,也高估了美國的保護誠意和保護能力,將香港棋子化和犧牲化,顯然是拜錯了廟門,請錯了菩薩。“一國兩制”本是鄧小平“去冷戰化”的和平發展主義戰略的結果,如果李柱銘輕信美國“新冷戰”的國際干預主義,輕信美國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是香港民主的“新福音”,那麼就像他之前在民主話語權和路線上被戴耀廷、黃之鋒之流一步步反向誘導並牽著走一樣,可能再次在道德和法治上付出嚴重後退的代價,在“民主晚節”上沾染無法洗刷的恥辱和污點。因為“愛國”固然不可強求,但“賣國”在政治和法律上絕對不可容忍,而“民主”的遮羞布註定是遮不住日益顯露和赤裸化的“禍港亂國”醜行的。

  2020年,對李柱銘在香港民主史上的歷史定位是至關重要的。繼續與黑暴運動“不割席”,繼續與外部勢力無底線勾結,繼續以“民主”名義踐踏香港法治與國家安全,繼續以“民主聖徒”的道德幻覺走“和勇一家”的抗命歧路,那麼僅僅以“機會主義”就不足以揭示其政治人格的本質了,更沉重的道德負擔和歷史負評或許正在虛席以待。

  五、香港民主需要再出發

  在BBC訪談的最後,李柱銘表達了對香港民主與國家民主的“信仰性”立場:國家會實現民主,香港會帶領國家走向民主。這樣的“民主信徒”式的內心表白,是一種佈道主義的宣言,或許可以感染許多香港本地人甚至外國人,但並不能帶來對國家體制的正確理解,也不能建立對“一國兩制”的全面準確的認同,從而無法給香港民主和國家民主帶來建設性的思考和方向。在這篇確實頗具“深度”的民主專訪中,BBC給足了李柱銘自我詮釋與自我合法化的話語權空間,而李柱銘的“道德形象”似乎在自我設定的敘事框架、歷史表現以及與西方通約的民主邏輯中獲得了證成。李柱銘似乎並不具有真正的道德反思意願和能力,相反卻以一種超越“民主大律師”的“民主牧師”之身份自覺和啟蒙主義的價值制高點意識,對香港青年黑暴運動表達作為民主前輩的贊許和道義支持。他相信甚至激賞黑暴青年的動機和追求,儘管不同意他們的勇武手法。他亦流俗般地以“兄弟登山,各自努力”的“手足倫理”自況和辯解,為黑暴行為進行道德而非法律上的“洗白”。在此意義上,他就如同作為其“大徒弟”的戴耀廷等人一樣,在香港社會運動激進化與外部勢力超強干預的條件下,由昔日較為嚴謹的“法律人”逐步蛻變為民粹運動甚至本土恐怖主義運動的“暗角蠱惑者”。

  香港民主沿著“和平路線”向“勇武路線”激進轉型,李柱銘之類的傳統泛民主派不加節制,放任縱容,甚至道德祝禱乃至於全方位援助。這已經不是憲法與基本法秩序範疇內的民主運動,而是破壞香港法治與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的政治極端運動。李柱銘為香港民主帶錯了路,外求干預又拜錯了廟門,很可能由所謂的香港“民主之父”最終蛻變為香港民主的罪人和國家利益的公敵。時下的“李柱銘案”衹是輕罪,或許無法警醒李柱銘自身以及香港民主派展開嚴肅的道德與法治反思。最關鍵的還不是李柱銘的具體法律罪行乃至於最終懲罰責任,而是香港民主運動脫軌基本法秩序後的狂飆突進與極端破壞性,其主要代價將由誤信誤從李柱銘的“徒子徒孫”們完全承擔。其中的極少數人可以“自私”跑路,避走歐美求個人自保,大多數信眾卻因此可能遭遇牢獄之災、家庭碎裂、職業中斷、人生道路暗淡無光,更會錯過與新時代“一國兩制”同行進取的所有機會和利益。

  就像剛剛成立的“香港再出發大聯盟”所反思和引導的那樣,香港民主也需要重建共識和信心,找回嚴重失落的“一國兩制”初心和分寸,找回香港民主發展必然需要的憲法與基本法前提以及中央最低限度的政治信任。更關鍵的,民主不是香港社會的唯一核心價值,民主也沒有資格和正當性對香港社會諸如法治、秩序、人權、社會和諧以及與國家之間的信任之類核心價值進行淩駕和踐踏。以“民主”為唯一和至上價值的社會很可能得不到理性的民主,卻付出反法治及民粹暴力的嚴重代價。想想1787年美國的聯邦黨人為何要拋開鬆散的邦聯條例而制定嚴謹的聯邦憲法,其初心與原意就在於建立強大的國家管治權以及為各州民主建立理性運行的憲制規範。不以規矩,不成方圓,香港民主必須要有法治規矩,必須要與其他核心價值達成妥協與均衡,而所謂的規矩與均衡無法從李柱銘的機會主義民主觀中覓得,更不可能從美國干預性法案中找到任何生機。香港民主,衹有回到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的特區憲制基礎之上,才可能有重新出發的理性基礎和實踐空間。香港國安法亦提供了香港民主理性再出發的清晰法律邊界,有助於香港民主政治生態的自我清理和重新規範化。李柱銘未必會醒悟,戴耀廷和黃之鋒的民主接力遊戲已有走火入魔之嫌,但香港越來越多的理性民眾在法治共識與現實教育下或許會產生反思和重建的有效行動,找回“一國兩制”的初心與分寸,找回國家信任的理由和基礎,重塑香港民主發展全新的規範性基礎和制度化前景。對此,我們需審慎期待。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0年8月號,總第2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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