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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兒童的“國籍”身份與權益保障
http://www.crntt.hk   2020-06-09 11:31:14
 
  雖然,本文的主軸是為台灣地區“非本國籍”兒童,然在台灣地區有無戶籍對於兒童來說其重要性更甚,具有“本國國籍”並不等同具有戶籍,台灣地區《戶籍法》第6條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12歲的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然而依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除因公派駐境外的人員及其眷屬,或隨“本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的原因,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另依據台灣地區《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份證及戶口名簿正本。但外國籍人及無國籍人應查驗其護照、居留證、定居證或入出國許可等證明文件正本。可知“非本國籍”的人亦可辦理戶籍登記,惟依據《戶籍法》第15條規定,需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者,才可為初設戶籍登記,由此可知“非本國籍”的人僅無國籍與外國籍者,須於“國內”出生年滿12歲為合法居留,且未曾出境的人,才得初設戶籍登記。

  是以依據前開規定,相較無設籍具“本國國籍”兒童而言,“非本國籍”兒童取得戶籍登記將更為困難,而有無設籍將影響兒童的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

  目前台灣地區“非本國籍”兒童的保護,多藉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由各相關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的兒童,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

  而依循《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及“在台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辦理後續相關事宜。經一定時間及程序,若仍無法確定該兒童的國籍時,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將該兒童認定為無國籍,藉此適用《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使該兒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看似合理的解套做法,惟因台灣地區“國籍法”的規定,需先將該兒童認定為無國籍,才可給予其本國國籍,將兒童認定為無國籍如此做法,對於該兒童應為一項更為不利的做法,但如此做法有其疑問並且須待檢視。

  有無設籍將影響兒童可受的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雖立法者已就具“本國國籍”但無戶籍兒童的最佳利益進行考量並改善,並且從中可發現,兒童權利發展,從“家本位為主”轉為以“子女本位為主”,在決定子女事項時以子女利益考量,而非以家庭利益作為衡量標準。依《兒童權利公約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應依兒童最佳利益考量與其相關事項,此“兒童”應是指所有兒童,並不以其國籍或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別。

  惟若如現行條文觀之,在社會福利服務方面,以台灣地區《社會救助法》為例,是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而制定的法,為其所指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皆以有戶籍為前提,而急難救助,依第21條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而災害救助是當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以上救助對無戶籍的人皆無法取得,而“非本國籍”兒童依據戶籍法規定無法於12歲以前取得戶籍。

  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設有戶籍或合法居留在“本國”出生的新生嬰兒,才可加入全民健康保險,若該兒童非為“本國”出生新生兒,需於“本國”設籍或合法居留滿6個月,在此法條規定下,“非本國籍”兒童仍須達到一定條件才可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另依台灣地區《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其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復依花蓮縣、宜蘭縣、南投縣、桃園市、基隆市等縣市政府的《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中規定,需為無戶籍失學的適齡國民,才可准其先行入學,依據法條文義解釋,若未具“本國國籍”,將無法入學就讀。

  綜上,可見兒童有無國籍或有無“本國”戶籍,皆為影響該兒童得否於法律中受有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的保障,因此對台灣地區的法律而言,有無“本國國籍”,在“本國”有無設籍,對於兒童權利保障具有重大影響,惟國籍的有無或戶籍的有無,是否應成為“非本國籍”兒童受權利保障的限制,且取得國籍及戶籍,對於在“本國”生活的“非本國籍”兒童而言,並非努力即可達成,仍需等待一定時間或取得一定條件才可。

  與兒童息息相關的權利保障是為生存權、健康權、受教權及工作權,主要因享有基本權利前提為生命的延續,一旦無法生存或生命遭致剝奪,其他權利皆將無所施;而生命與健康權間具有密切的關聯性,身體健康亦為生命的前提,若僅保護人民的生存權,卻未加以保障其生命權或健康權,將使其難以生存;在生存權及健康權被保障的前提下,若未賦予他們未來得以獨立自主生活的能力,將造成他們僅能仰賴國家給予資源才能得以維持存活的窘境,對於政府財政及個人發展皆為不利,是以受教權的保障亦有其重要性。

  然而,由於兒童是屬於應特別保障及保護的對象,為落實基本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當已知該名“非本國籍”兒童將於“本國”停居留一段期間,非短暫性或目的性居停留時,則無論他停居留的合法性,似乎皆應保障他的基本人權,並保證他在“本國”居停留時的生存、健康、教育及免於受雇不當工作的權利。

  三、在台灣地區出生“非本國籍”兒童的權益保障

  按台灣地區的《國籍法》是以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目前台灣地區保障在“本國”出生“非本國籍”兒童的相關權益,多實踐於個別法規中,例如《兒童公約施行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等,台灣地區法律多未進行細部規範或變動,多在不變動既有法律的情形下,依據法令於最短的時間內賦予他應有的保障,使其合於法令規範並保障其應有的權益,因此法規的逐步完善、執行與反應的熟稔,以及各部會的橫向聯繫就顯得極為重要。

  在兩岸社會經濟交往密切下,人們跨區域遷徙頻繁,也許是勞工階級,也許是經商者,也許是兩岸婚姻的配偶及其子女。長期往返兩岸或居住於中國大陸的兩岸家庭,因為居住時間、配偶國籍、政治意識和國家經濟實力等相關條件的影響,使得父母要為孩子在“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間做出一個選擇時,不論其選擇為何,雖然透過行政規則或者憑藉法律規定保障其權利,但在認定過程,因是屬各部會或指揮中心憑其職權做成裁量,變動性及不穩定性相較法律規定而言較大,並且效力相較法律而言較為薄弱。

  在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初期,台灣與大陸兩地生活型態的差距,使得兩岸婚姻對孩子的國籍身份通常偏向以台灣地區為主的選擇意向。隨著近年來大陸經濟快速發展所帶動的綜合國力對比,台灣的經濟成長卻相形失色,對於長期往返兩岸或居住於大陸的兩岸家庭而言,這或多或少影響到了父母為孩子選擇其國籍的意願。

  隨著民主化的快速發展,台灣主體意識對內而言是以台灣作為一個整體,包括不同時代移居台灣的各種族群居民而言,對外則是對整個大陸的相對照,強調台灣的獨特性與先進性,但也在觀念上形成了“本土的/外來的”主體迷思。台灣從族群認同開端來形塑民族主義的過程,浮現出“台灣人”與“中國人”兩個民族,過去的省籍族群問題已轉化成“台灣民族主義”。民主化淡化了台灣社會的省籍族群問題,但國家統獨與身份認同問題卻浮出檯面,產生“中國認同”與“台灣認同”的互相衝突。

  從這兩次武漢疫情返台的“包機”資格爭議中(包含對於兩岸醫療品質既定印象以及所謂“小明”的例子),相較大陸政府對於具有台灣居民身份者採取優惠的“準國民待遇”、讓孩子持有台灣居民身份能享有不少福利來看,台灣地區對於具有大陸居民身份的孩子,卻顯得嚴格與小氣,可見台灣地區在“非本國籍”兒童權益保障方面,仍有極大的改善空間。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0年5月號,總第2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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