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強調,從前法治不彰的時期,都會做很多從現在來看是不太合理的做法,當然要檢討,可是用“促轉會”翻案,以其現在的效率、作為及社會的公正性,“促轉會”何德何能去追30年前某個行政機關的做法是否合理?所以感覺像在服膺政治。
廖元豪向中評社分析問題,一,促轉條例修正案裡新增第6條之一提到“威權統治時期,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由“促轉會”依職權或申請確認不法,以平復行政不法。”
廖元豪表示,“行政不法”的定義其實比“司法不法”還困難,因為司法上的違法裁判有個標準,但現在只要用“事實行為”來認定“行政不法”太過抽象,等於宣告威權時期所有行政作為都是不法。
廖元豪舉例一,“9年國民義務教育”變成蔣介石為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希望有好素質的人進入威權統治體系而採取的不法作為,因為當時不想入學的一律強迫入學,否則要受罰,這當然是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他舉例二,“三七五減租”變成鞏固蔣中正統治的政策,因為雖然有法律,但徵收大片土地只給一些股票、不值錢的東西,當然是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這類的情形也一定很多,對地主來講絕對是侵害,但對台灣整個經濟政治發展來講絕對是正面的。
廖元豪指出,威權時期當然所有政策都是在鞏固威權的,就像民主政府的作為也是在鞏固民主是一樣的道理,所以大家才會說涉及歷史的是非是沒有這麼簡單,“法治國家”不只追求正義,也在追求穩定。
廖元豪說,問題二,“權利回復條例”草案總說明,以前有3個法律在處理相關補償、賠償事宜,分別是《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但3個法律都沒處理到二件事,一是有關賠償與補償的名稱,二是財產沒收後如何回復。
廖元豪表示,如果只是要處理這3個法的瑕疪,只要修這3個法就好了,因為3個法都有明確範圍,例如戒嚴時期要處理“內患外亂罪”,二二八也很明確的界定範圍,但現在卻要另立新法,把大幅擴張的“行政不法”放進去,這樣舉凡“威權時期”發的執照、行政罰單,只要有“事實行為”都算,外界當然會擔心轉型正義會太擴張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