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深化改革激發國有企業市場活力
文章表示,新時代背景下,社會主要矛盾轉變,經濟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混改重點將主要集中在制度建設,由“混”向“改”轉變,通過深化改革激發國有企業的市場活力,解決深層次的體制機制問題。
進一步減少行政干預,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深化中國行政體制改革,加快政府從全能模式向服務型模式轉變,通過劃分政府和市場在資源配置領域的活動空間,進而強化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第一,應加強政府對國有資本宏觀層面的把控,如產業發展定位、國資戰略布局等,弱化微觀層面的干預,避免“行政化”“機關化”管控,加快實現從“控制”到“配置”的轉變。政府通過國有資本監督者和宏觀經濟調控者的身份,參與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外部治理。內部治理方面,政府通過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股東身份進入董事會,參與企業決策和經營管理,不干預企業日常經營。第二,無論是非國有資本主動參股國有資本,還是國有資本主動參與非國有資本,在資產定價方面,都要遵循市場機制,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價格形成的不當干預。第三,在不同類型的企業中政府和市場發揮作用程度不同。具體來說,對於公益類國有企業,政府可根據整個社會需求對資源進行供給管理和配置,並利用政府的行業監管來防止國有資本的流失。對於功能類國有企業,漸進性引入非國有資本來彌補市場缺陷,通過產業政策對其進行扶持和引導,並加強政府對價格水平等方面的監管。對於競爭類國有企業,應完全按市場規則行事,持股比例由市場決定,政府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公平市場秩序的維持和宏觀調控的實現上。
完善公平競爭機制。首先,根據競爭中立理念構建競爭中立政策,並以此為指導,實現混合所有制企業中的國有和民營資本權力平等、規則平等、公平競爭、風險共擔,健全司法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機制,破除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不平等的資源分配機制。其次,積極調整國有資本產業布局,優化資源配置聚焦主業,推動關鍵業務、關鍵產品及關鍵技術取得突破,推動民營企業轉型升級。第三,優化民營企業營商環境,全面清理市場准入隱形門檻,破除招投標隱性壁壘,暢通市場化退出渠道,加大對民營企業在紓困、融資、用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第四,加大開放民營企業涉足領域,去除民營企業進入電力、電信、鐵路、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業等重點行業和關鍵領域的顯性和隱性壁壘,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資本聯合、產業協同、模式創新等參與國有企業重大投資、成果轉化和資產整合項目。第五,民營企業應提升危機應對能力,加快建立治理結構合理、股東行為規範、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現代企業制度,因地制宜優化產業鏈布局。
完善市場化經營機制。混合所有制企業應以產權為基礎,以資本為紐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活力,堅持引資本與轉機制相結合,產權多元化與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相結合的運營模式。首先,實施市場化人員選聘,推動職業經理人發展。經理層應實行以市場化為導向的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堅持權、責、利對等,促使重要崗位“能上能下”。混改企業推動職業經理人制度,職業經理人制度更加強調市場化的選聘和退出,突出董事會選人用人權,是國企負責人取消行政級別的重大制度創新。職業經理人也是一把雙刃劍,既要充分授權,也要加強監管,為了避免職業經理人的短期行為,公司應加強黨的領導等制度安排,董事會依法選聘和管理職業經理人,黨組織則在確定標準、規範程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方面把好關。其次,採用市場化勞動用工制度,拓寬人才引進渠道。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為核心、以崗位管理為基礎的市場化用工制度,嚴格招聘管理,提升人員引進質量;逐步加大考核力度,完成職位職級基本方案構建,形成以能力促業績的用人導向,形成崗位淘汰機制,實現員工能進能出常態化。第三,構建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採取差異化工資總額管理方式,實施工資總額備案制,建立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之間的聯動機制和職工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形成增長適度、差距合理、關係和諧的收入分配格局,同時加大引進新興業務高端人才,探索市場化收入分配機制。
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國企和民企良性競爭、共同發展是中國邁向高質量發展階段的強大動力。混合所有制改革體系下的公司治理機制是行政治理和市場治理雙輪驅動的結果,下一步改革要構建有效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層的權利體系,形成所有權、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相互牽制的治理機制。首先,治理結構方面,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堅持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完善治理結構;實施以股權關係為基礎、以派出股權董事為依托的治理型管控;重構黨委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關係,執行黨委會前置程序,構建決策清單,落實董事會對經理層成員選聘、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職權。其次,激勵機制方面,構建多元化、系統化的激勵約束體系,綜合運用員工持股激勵、國有控股股權激勵、國有科技公司分紅激勵等中長期激勵方式;探索超額利潤分享、虛擬股權、崗位或項目收益分紅等中長期激勵方式,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長效激勵約束機制。第三,監管體系方面,強化以出資額和出資比例為限、以派出股權董事為依托的管控方式,明確監管邊界,股東不干預企業日常經營;探索構建混改企業監管新模式,以確保在混改主體多元化、模式多樣化的情形下,實現對國有資本的有效監管,既不損害混改企業靈活性、優勢與效率效益,也能嚴防國有資本流失。
完善制度環境和市場環境。明晰混合所有制改革路線圖,加強配套政策之間的協調,對相關配套文件進行系統梳理,出台可操作性強的配套政策和具體支持措施。首先,建立常態化政企溝通聯繫機制。加強與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常態化聯繫,完善企業服務體系,加快建立營商環境訴求受理和分級辦理“一張網”,加快推進政務服務熱線整合,進一步規範政務服務熱線受理、轉辦、督辦、反饋、評價流程,及時回應企業和群眾訴求。其次,建立完善應對疫情影響幫助混改企業化危為機的政策體系,制定實施恢復生產秩序和支持企業轉型升級發展的政策措施。第三,規範政府行為,保持政府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和一致性。建立政府失信責任追溯和承擔機制,對造成政府嚴重失約行為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第四,提高混合所有制企業相關政策間的系統性,不僅要做好中央與地方政策的協調工作,還要注重人才、資金、稅收等政策間的協調配合,對政策之間重複和缺失情況進行有效整合。在政策細化、落實過程中,要增加政策“實施細則”和“執行方案”條款數量,形成“上有體制引導,中有實施意見,下有方案措施”的多層聯動政策體系。此外,為提高政策的有效性,混合所有制企業政策制定者應深入企業並充分利用各種平台資源加強調研,確保出台的政策能真正解決企業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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