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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就業歧視”需用法律之手規制
http://www.crntt.hk   2020-08-01 00:22:33
 
  消除“就業歧視”需要提高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對於用人單位搞“就業歧視”,很多情況下勞動監察都只是提出“口頭警告”,很少有得到實際處罰的,即便搞了“就業歧視”所付出的違法成本幾乎為零。在處罰上如此失之偏輕,無疑會導致一些用人單位恣意妄為。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如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須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則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規定是這樣,可在具體操作時又有幾家用人單位為此付出過違法成本?如果處罰成了戲場上的“打龍袍”——我持手絹將你輕輕打,就難以讓用人單位對法律心存敬畏之心,久而久之,法律規定就會淪為“稻草人”。
 
  消除“就業歧視”勞動者要敢於維權,善於維權,不能做“沉默的羔羊”。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增加了“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凡是遇到就業歧視的,勞動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利。學會依法維權應成為現代公民應具有的法律素質,在勞資雙方的利益博弈中,勞動者要有權益意識,這一點至關重要。要知道,權利是爭取的,沒有維權,權益就會喪失,許多人的就業實踐已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近兩年來,我國對促進就業平等愈加重視。2019年2月,人社部等9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要求招聘環節中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明確要求,依法查處和糾正拒絕招錄疫情嚴重地區勞動者等行為。而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將反就業歧視納入檢察公益訴訟範圍等內容受到代表委員們的關注。應該說,“公平就業”的現實條件已經具備,關鍵看如何操作和運行。強化法律剛性制度要求是化解“就業歧視”的不二選項, “就業歧視”需用法律之手進行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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