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須結合創業板市場特點,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充分披露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政策、會計政策、財務狀況分析等信息,同時要充分揭示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創業板首發辦法》和《創業板再融資辦法》都強調,對發行人發行證券申請予以註冊,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註冊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這就進一步壓實了發行主體以及相關專業機構的信息披露責任,界定了行政監管部門、市場一線監管機構與市場主體的責任劃分,有利於塑造“買者自負”“賣者擔責”的理性投資文化。
第四,加大違法行為懲罰力度。
落實新證券法要求,創業板規則強化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加大了對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力度。
《創業板首發辦法》《創業板再融資辦法》都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虛假記載、漏報、誤導性陳述的,視情節輕重程度採取常態化監管措施和給予行政處罰,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責。發行人實現利潤與盈利預測差距過大的,須公開解釋並道歉,證監會根據情況採取監管措施。有連帶的中介機構也要受到處罰。
《創業板持續監管辦法》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減持、併購重組、股權激勵等的主體責任進行了描述和規範,強化持續監管機制。《保薦辦法》明確了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持續動態的跟蹤管理,記錄其業務資格、執業情況、違法違規行為、其他不良行為等要求。對保薦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採取常態化監管措施、給予行政處罰或移送司法機關追責。
與此同時,依照《證券法》及《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關於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有關規定,證監會負責把相關主體的違法失信信息納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信息共享,達到守信獲得激勵、失信受到懲戒的目的。
來源:證券日報 作者:董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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