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9日電/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對推動地區實現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這需要地方立法為區域協調發展提供制度性保障,做到政策導向和立法決策統一銜接,改革和法治相互促進、相得益彰。
人民日報發表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虞潯文章表示,區域協調發展是一項浩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協同工作,其中也包括地方立法工作。近年來,一些地方通過推動簽訂地方立法工作協議,加強地方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和具體立法項目協作,以及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溝通協調,探索建立立法工作信息交流、聯合起草等模式,充分發揮了地方立法對區域協調發展的推動作用。
立法工作協同是推動實現地方人大協同立法的重要途徑。以長三角為例,從近年來的立法實踐來看,區域立法工作協同主要包括立法規劃計劃協同工作、起草工作協同、立法工作推進協同、立法成果共享等方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制定立法規劃或年度立法計劃時,要充分考慮區域協調發展需要,注意相互吸收彼此意見、照顧彼此關切,使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滿足區域協調發展需求,最大限度發揮立法資源和制度規範方面的協同推進優勢。
文章提出,在起草立法項目時,也應注重協同協調工作。一些對區域協調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立法項目,可以採取聯合起草、分別審議、協同推進方式,對涉及的難點、重點、焦點問題,進行聯合攻關。目前,長三角地區的地方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已經建立起立法成果和立法信息共享機制,並建立了實時共享的微信平台,下一步要注重拓展共享平台的形式和內容,及時分享各自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交流各自的立法工作情況和重要立法信息,討論研究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相互提出有關地方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地方政府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無論是立法協同項目的確定和起草修改,還是立法工作協同推進、立法成果共享,各環節都應注意吸收政府部門的積極參與,共同推進區域協調發展引領與保障工作。
目前,長三角地區建立了地方人大立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確立了立法工作協同的基本制度框架,主動將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落實在立法工作協同的具體實踐之中。在此基礎上,應當優先推動事關區域協調發展的地方性法規立法活動,將有關區域協調發展的立法項目作為立法計劃重點,集中優勢力量加快推進立法進程,同時積極推動各自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注意聽取、考慮其他省市意見,使本地立法既符合本地實際,又相互借鑒,在事關區域協調發展的重要條款上盡可能協調一致。此外,還應加強地方性法規的清理工作,使區域內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做到相互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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