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2日電/“其實,我心裡一直都明白,這樣‘借款’都是基於我手中的權力。但我當時對炒權證、網絡賭博已經瘋魔了,賭資不夠就向銀行借、高利貸借,虧了之後就向業務管理對象‘借’,今天這樣的後果是我罪有應得……”留置期間,杭州市國土資源局餘杭分局土地執法監察大隊科員鄭敏華充滿懊悔。
曾任國土餘杭分局餘杭國土所副所長、良渚國土所所長,案發時任土地執法監察大隊科員的鄭敏華,利用職務便利,以借為名向業務管理對象索取賄賂142萬元。因嚴重違反黨紀和法律法規,2018年10月30日,鄭敏華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走入歧途,染上賭博惡習
2007年,沈敏華考入餘杭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因在工作崗位上認真負責,2010年通過公開選聘任國土餘杭分局餘杭國土所副所長;2013年任國土餘杭分局良渚國土所所長。
從科員到副科長、科長,鄭敏華在工作上可以說是順風順水,如果按照正常規劃一步一步走下去,前程似錦。但由於他的不安分守己,染上賭博惡習,人生逐步走向了歧途。
在大學QQ群裡,鄭敏華關注到一些同學通過炒股票、炒權證賺了大錢,看到之前不如自己的同學一個個混得比自己好,鄭敏華逐漸壓抑不住自己內心那蠢蠢欲動要賺快錢的欲望。
第一次試水,鄭敏華拿了自己的2萬元積蓄開始炒權證,由於不熟悉規則,2萬元很快就全部虧掉。前期的虧損並沒有澆滅鄭敏華賺快錢的熱情,但出生普通家庭的他家中並沒有多餘閑錢供其揮霍,於是鄭敏華轉頭向銀行貸款,10萬、15萬、30萬……能貸款的銀行鄭敏華都貸了一個遍,拿著從各個銀行貸的80萬元再次投入炒權證市場,但又是血本無歸。
虧空的資金越來越多,在銀行催貸後,鄭敏華並沒有及時收手,而是想著怎樣快速填平舊賬。聽說網絡賭博來錢比較快,輸急眼的鄭敏華鋌而走險,通過民間借貸借了高額貸款,打算通過網絡賭博來翻本。但“十賭九輸”,借到的高利貸在賭場也全部打了水漂。
以借為名,索賄還高利貸
炒權證輸掉140萬元、網絡賭博輸掉100餘萬元,鄭敏華先後將家中商品房、汽車轉讓,但仍資不抵債,每個月要還數萬元,高額的利息和網絡賭博的巨大虧損幾乎讓他喘不過氣來。
自己的工資收入只是杯水車薪,正常渠道已經借無可借,如何才能把銀行借貸和民間高利貸資金缺口填上?最終,鄭敏華把目標鎖定在了業務管理對象身上。
鄭敏華任餘杭國土所副所長時,主要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及建房報批的審核、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2012年,餘杭國土所在巡查過程中發現轄區內有塊土地改變了土地性質做了場地硬化。鄭敏華把業主鐘某喊到自己辦公室,在介紹了國土查處違法用地的流程後,就張口向第一次見面的鐘某借3萬元。鐘某為了能順利解決問題,第二天爽快地把3萬元現金給了鄭敏華。
接下來鄭敏華帶著測量隊測量了違法用地面積,測得鐘某違法面積超過5畝。鄭敏華抓到鐘某的把柄之後,頓覺“商機”來了……
在接受詢問時,鐘某回憶,當時鄭敏華說根據法律規定,超過5畝會構成犯罪,但能幫助其縮小違法用地面積且不用交罰款。鄭敏華主動支招,讓鐘某在塘渣和水泥上蓋層土,做好再之後進行第二次測量。
第二次測量違法面積只有4.99畝,鄭敏華告訴鐘某事情已經解決,只用交點罰款就行,沒大問題,而且罰款不用真交,程序上會幫其搞定。
一周後,鐘某接到鄭敏華借款12萬元的電話,想到自己的案子還在鄭敏華手上,如果不借的話,擔心違法用地超過5畝的事實被翻出來,就把12萬元現金給了鄭敏華。
嘗到甜頭後,鄭敏華愈發不可收拾。2012年至2015年,其先後向數十位管理對象以借錢名義索賄,共計142萬元。
作繭自縛,“護身符”成罪證
“我是所長,並且借錢的對象都有案子在我手上調查,對我有所顧忌,向他們開口借錢比較容易,而且不敢回絕我。”在被問到為什麼向管理對象借錢時,鄭敏華坦誠道,“開始的時候,我也只是想暫時借用下,等到有錢了,資金鏈順了,馬上就補上,哪想會越陷越深,索性就賴著不還了。”
為了規避風險,自作聰敏的鄭敏華也有自己的一套,那就是每借一筆都有借條。
“他哪裡是借錢,就是以借的名義要錢,主要是怕得罪他,給我穿小鞋。”一位被借錢的企業主說。
2017年11月,鄭敏華以借為名索賄的事實逐漸浮出水面。曾經幻想著借條可以成為違紀違法的“護身符”,誰知到頭來卻都成了他受賄犯罪的明證。
“以借貸為名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是受賄人掩人耳目的貫用伎倆。我們在辦案中查明,鄭敏華將從業務對象所借的款項用於炒權證、網絡賭博和歸還高利貸債務等繼續揮霍,其本人客觀上已沒有償還能力,同時其主觀上也承認在借款時,產生了占有的心態,所以認定鄭敏華的行為屬於以借為名向業務對象索賄。”辦案人員介紹。
鄭敏華在懺悔書上這樣寫道:向組織耍“小聰明”,自認為不直接拿錢,向管理對象借錢就不會有大問題,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鄭敏華案件再次警示我們,所有公職人員必須銘記紀律法規就是帶電的高壓線,任何心存僥幸、穿上“隱身衣”、變換花樣的行為都是要不得的。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