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慶京部分:
㈠沈慶京准予新台幣一億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台幣肆仟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台北市大安區OO,並自2024年12月3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⒈接受如本裁定【附件】即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㈡如未能於2024年12月30日下午五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應曉薇部分:
㈠應曉薇准予新台幣參仟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台北市士林區OO,並自2024年12月3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⒈接受如本裁定【附件】即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㈡如未能於2024年12月30日下午五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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