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東京的索賠之路,始於1960年代初,但到1970 年代東京地方裁判所突然要求提供父親陳順通先生、母親戴蕓香女士的親屬關系證明,否則,陳家的訴訟將被駁回。
當時正值“文革”時期,日方認為中國不可能出具這樣的證明,便能以此理由駁回陳家的對日索賠之訴。
然而,大哥陳甫康按照1958 年上海市公安局黃赤波局長給他的緊急聯絡方式, 在香港聯系了交通銀行,香港交通銀行即可聯絡上海中國銀行,並由上海中國銀行的工作人員親赴我家通知胞弟陳乾康, “ 讓戴蕓香、陳乾康於1971 年11月11 日到福州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辦理證明。”母親戴蕓香女士還親口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表示 “ 如果向日本反動政府索賠成功,要將她以及其他子女的份額匯進國內。 ”
正是這種安排、支持、幫助,母親戴蕓香女士和陳乾康的申請經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幾個月多次與當事人的談話、調查取證等,最終於 1972年2月18 日出具了(72) 滬高法證字第6 號我家的親屬關系證明。
同日,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致外交部領事司 (72)滬公軍審發字第63 號函,“本市居民戴蕓香擬由其香港的 兒子陳洽群(陳甫康)向日本政府要求賠償 其父陳順通在抗日戰爭期間被日寇強占後之 兩艘輪船沉沒事” 。更證明了母親戴蕓香女士對陳家輪船的所有權,明確了是母親讓其長子辦理陳家對日的賠償之事。
這樣,東京地方裁判所的刁難沒有得逞,母親戴蕓香、胞弟陳乾康申請的陳順通先生親屬證明書,保證了陳家的訴訟能順利進行。
1974 年東京地方裁判所只能以“時效滅失”判決陳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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