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也早已鎖定鄭文燦可能涉案,曾4度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搜索鄭文燦處所都遭駁回,因法院認定全案已有相關被告的供述與文件資料可以佐證,沒有核發搜索票的必要,讓承辦此案的桃園地檢署肅貪專組檢察官陳嘉義相當氣餒。
陳嘉義最後決定在本周收網,發出傳票給鄭文燦要求到案說明,鄭則因人在日本,直到4日回台後收到傳票,5日一早便主動到桃園地檢署向檢察官說明,經過長達16小時的偵訊,鄭文燦被檢方認定犯罪嫌疑重大轉為被告,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等罪嫌,在6日凌晨約1點,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6日一早消息曝光後,大批媒體立刻趕往桃園地院外守候,原本院方對外說明將在上午11點開羈押庭審理,後又拋出煙霧彈表示因鄭文燦律師要調卷,改下午開庭。但據瞭解,鄭文燦羈押庭在上午約11點30分開庭,歷經約2個小時的庭訊後才裁定交保。
桃園地院的裁定理由是,在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鄭文燦在2017年9月收受的500萬元款項,已於2018年8月歸還,此部分難認有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的情節,因此認為鄭無犯罪嫌疑,故駁回檢方羈押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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