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陳述的代價
回到事件發生之初,如果官員必須實話實說,防疫中心或許能提早二十天掌握所有官兵近距離活動防護措施不足;或許能在官兵下船之前,比照機場檢疫的標準,將所有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者,除了採檢,也立即安排防疫車隊到指定地點集中檢疫管理,將風險減至最低。
換句話說,談論疫情嚴峻的時刻是否該出航,顯然搞錯了重點。政府之所以未能妥善處理,是官員們常在第一時間習慣性地選擇“粉飾太平”;但在“國會”殿堂,“立委”所代表的是“人民”,當人民選出的代表向公僕提問時,官員絕不該試圖隱匿或草率回應,甚至說謊或誤導,此舉形同欺騙國民,如同此次磐石艦事件,造成整個社會付出巨大的代價。
立法,才能有效監督
要革除這樣的積弊,除了仰賴官員堅守個人的正直與誠信,其實更有效、積極的作為,便是立法:追究在“國會”做出“不實陳述”的責任,藉以確保官員日後不會刻意對民意代表提供不實、有誤導之虞的訊息。
借鏡美國:刑法 18 U.S.C. § 1001 規定,任何人在行政、立法或司法部門所管轄的事務範圍內,就重要事項刻意隱瞞或捏造事實,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立法的目的不是為了讓官員噤若寒蟬,也不是要動輒將人入罪;只是要求在“國會”殿堂備詢者必須直陳其事,不欺瞞、也不誤導民意代表。這是民主政府最基本的行政責任。
#“立法院”需要更多工具扛起監督行政部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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