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先虛化(或精簡)、後廢除
雖然廢除考試、監察“兩院”是民進黨所謂的第一階段“修憲”目標,但其也知道現階段直接通過“修憲”將“兩院”予以廢除存在一定困難,故可能勉為其難地先採行替代方案。〔29〕對於民進黨來說,階段性的做法就是通過修改“憲法”或“組織法”將考試、監察“兩院”逐步虛級化。
就“考試院”而言,他們企圖以“精簡考試院組織”作為暫時替代方案。通過修改“考試院組織法”將“考試委員”的職權、人數、待遇做出限縮,以達到削弱“考試院”的目的。〔30〕譬如,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等人提出“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主張將“考試委員”人數由目前的19人減至3人,任期也將由6年減至4年,限縮“考試院”職權,等等。〔31〕也有學者主張通過修改“考試院組織法”將“考試院”虛級化,讓“考院委員”專心地就“典試委員遴選、出題、閱卷”等典試事項是否公平合理作出正確的判斷;而讓考選、銓敘、保訓制度回歸專業部會。為此,他們建議台灣當局應儘快展開“考試院組織法”的修法工作,除大幅減少“考試委員”人數外,應同時廢除“考試院會議”,讓政策決定回歸專業部會。〔32〕就“監察院”而言,民進黨所提改革方案類似於其關於“考試院”的改革方案,大都採取削減經費、縮減人員、減少待遇、限制權力等辦法,來達到虛化或精簡“監察院”的目的,為最終廢除“監察院”創造條件。
事實上,虛化或精簡機構是台灣當局“去中國化”的慣用手法,這與早年台灣當局廢除“國民大會”、凍結“台灣省政府”的手法如出一轍。當年“公國大會”正是經歷了由“實”變“虛”、由“虛”變“無”、或者說由“大”變“小”、由“小”變“零”的過程。2000年第六次“修憲”時,“國民大會”首先被虛級化;2005年第七次“修憲”時,“國民大會”正式退出歷史舞台。類似案例還有1998年的“凍省”,當時台灣當局並未直接廢除“台灣省建制”,而是通過“凍結”技術使其虛置化,俟未來條件成熟時再將其徹底廢除。說到底,這就是隱性、漸進“台獨”的操作手法,是為了逃避大陸反制和懲罰而採取的迂迴策略。
四、廢除“兩院”:議題性質與政治影響
廢除“兩院”屬於“半內政+半兩岸”性質的“修憲”議題。雖然該類“修憲”議題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但其政治影響不容低估,不僅會對台灣“憲政體制”產生深刻影響,而且會對兩岸關係產生衝擊和挑戰。
(一)議題性質:“半內政+半兩岸”的準主權議題
從前述主張廢除“兩院”的理由不難看出,既有理順權力關係、保障體制順暢運作的考量,也有對“五權憲法”體制不滿的因素。誠然,以上理由大多有其合理性、現實性的一面。就考試權而言,將其所包括的權力(包括公務員資格審定、人事任免、待遇的決定權,以及某些專門職業和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審定權)界定為行政權的一部分,進而把“考試院”作為行政權體系的一部分,這在學理上是說得通的。就監察權而言,認為其關鍵內容——彈劾權應屬於立法機關的職權,無須將其分離出來單獨設立機構掌理和行使,也符合通常的制度慣例;從國外實踐來看,彈劾權多由國會掌握,這也是不爭的事實。
但是,關於“考試院”和“監察院”體制的未來改革及其走向,並非一個純粹的島內治理問題,而是一個關涉一中原則的複雜政治問題,因為“兩院”改革實際上涉及到“五權憲法”的存廢問題,而這背後又涉及到是否“去中國化”的問題。台灣學者李鴻禧曾將“考試院”和“監察院”視為“中華民國憲法”的主要弊病。他認為,“考試院”所掌考試事務儘管需要一定的超然性,但沒有達到非從行政權獨立出來,另設一個專門的“考試院”而與“行政院”分庭抗禮不可的地步;而世界各國議會的監察功能都已經退化,孫中山先生卻主張設立與“立法院”分庭抗禮的“監察院”,且取走應留給諸立法機關的調查權和審計權,“使價值觀、建構功能迥不相伴之思想、制度,雜亂混處、紊亂不成章法,嚴重妨礙憲法之發展。”〔33〕李鴻禧的言論指向,與其說是“五權憲法”,不如說是從大陸遷入台灣的所謂“外來憲法”,他的根本目的在於通過評判“五權憲法”,貶損監察權和考試權,進而動搖1946年“憲法”的理論基礎,實現“去中國化”。〔34〕可見,“五權體制”與“三權體制”之爭的背後有著複雜的政治背景及目的。
儘管蔡當局聲稱,新一輪“憲改”是為了提升民主品質,建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系;也不否認有些台灣學者確實是出於完善台灣“憲政”體制的善良動機而對“考試院”和“監察院”作出需要廢除的判斷;但是,從過去的情況看,台灣的一些政治勢力主張廢除“兩院”的目的並非那麼單純。本來,正常情況下的“修憲”就是一個制度建設問題,屬於民主治理範疇,但台灣的情況歷來有所不同,其“修憲”訴求有二:一是“憲政”訴求,二是主權訴求;而且這兩個訴求相互聯動、相互影響。後退一步講,即使沒有“台獨”動機,一旦將“五院”變為“三院”,也會在客觀上加劇台灣當局的“去中國化”,並進一步切斷兩岸的歷史連結。所以,台灣當局廢除“兩院”的改革並非僅僅涉及“兩院”自身,而且還涉及到台灣當局政治體制的結構性變動;它亦並非一個純粹的內政議題,而是一個關涉一中原則的主權議題。
(二)廢除“兩院”將產生的政治影響
1、對島內政治發展的影響
經過七次“修憲”,台灣地區的“五權憲法”架構已支離破碎。尤其“國民大會”被廢止後,所謂的“政權機關”已不復存在,沒有了“政權機關”,與其對應而稱的“治權機關”也就失去了原初意義,與西方國家的政府機關(廣義上的)不再存在實質區別。很顯然,台灣地區“中央政府”結構的變化,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內涵上都是相當顯著的,“總統”及“行政院”與“立法院”、“司法院”之間逐漸呈現出三權分立的基本態勢。正如學者所言,“立法院”行使立法權,“總統”和“行政院”、“考試院”行使行政權,“司法院”(下轄“最高法院”)和“監察院”行使司法權和準司法權;其權力分配與相互制約的構思,正是“三權分立”的思路,衹不過保留了“五權分立”框架中的考試、監察“兩院”名義上的高位階而已。〔35〕這樣一來,台灣“憲政體制”在形式上是“五權分立”體制,但實際上卻按照“三權分立”的思路在運作,這就必然會產生矛盾和衝突。如果說,這些矛盾和衝突在當年還不是那麼凸顯的話,那麼經過十幾年來的運作,這些矛盾和衝突已經越來越凸顯,甚至已經開始阻礙台灣政治發展。
鑒於此,廢除“兩院”在島內政治意義上的確有一定必要性。不過,國、民兩黨雖然知道台灣現行“憲政”體制存在諸多問題,但為了維護既得利益,兩黨還是聯手將“修憲門檻”提升到了難以啟動的高度,使台灣的上一輪“憲改”匆匆收場,給台灣“憲政體制”留下了先天性缺陷。倘若新一輪“憲改”果真能下調“修憲”門檻,並進而解決形式上“五權分立”與實質上“三權分立”之間的矛盾,那麼單從島內政治體制運作的角度看,的確會使台灣的“憲政”體制更加權責相符、運作更加協調,也會為台灣地區民主政治發展奠定更加堅實的“憲政”基礎。就此而言,新一輪“憲改”確實有一定合理性,對此應予以理解。
2、對兩岸關係發展的影響
儘管“考試院”和“監察院”在上一輪“憲改”後已名不副實,但作為“五權分立”體制的特色部分,“兩院”的存在本身就象徵了“五權憲法”的存在。正如有台灣學者所言,在漫長的歷史發展脈絡中,“監察院”早已失去其功能與威信,其存在依據不是在於具備“憲政”上的必要性,而是在於維持形式上“五權分立”的“圖騰”功能。〔36〕 可見,“兩院”在形式或外觀上的存在並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具有重要的政治象徵意義,它至少表明台灣當局與中國現代史上曾存在過的“中華民國”之間具有一定歷史連續性。倘若新一輪“憲改”把這種形式也取消,那麼無疑意味著台灣當局在“去中國化”的道路上又向前邁進了一步。〔37〕
鑒於此,在大陸方面看來,廢除“兩院”雖然在表面上看起來不直接涉及兩岸關係,但在事實上會進一步切斷台灣與大陸的歷史連結,使台灣當局進一步政權本土化;這實際上是藉助“修憲”來實現“法理台獨”。與直接修改“國名”、“國號”的“法理台獨”相比,其無非稍微帶有一些內部治理的成分,但這並不能改變其“法理台獨”的性質。不難想像,廢除“兩院”的“修憲案”一旦通過,必會對一中原則造成嚴重破壞,必會使本來就陷入對抗的兩岸關係更加“雪上加霜”。
五、大陸的反對態度與因應之策
“兩院”存廢之爭是台灣島內各種政治力量相互角逐的一個反映。儘管部分國民黨籍人士仍有保留“監察院”和“考試院”以維護“中華民國法統”、阻礙“去中國化”的動機,衹要求精簡“兩院”;但也有部分國民黨籍人士認為“五權體制”已不適用於目前的台灣,認為廢除事宜可以討論。民進黨則要求直接廢除“兩院”,實行“三權分立”制度。〔38〕很顯然,國、民兩黨在“考試院”和“監察院”的改革問題上存在部分共識,這些共識有可能成為兩黨在未來“兩院”改革問題上聯手合作的基礎。基於以上研判,大陸對於台灣將“五院”體制變為“三院”體制的“憲改”保持高度的警覺。假如蔡當局大力推動該議題,大陸必然會基於捍衛一中原則的立場而採取嚴厲的反制舉措,不可能聽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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