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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18日對外聯合發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與2016年出台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共同構成覆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和非上市公司國有產權,較為完整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體系。 (圖片來源:網絡) |
中評社北京5月19日電/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18日對外聯合發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與2016年出台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共同構成覆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和非上市公司國有產權,較為完整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體系。
據介紹,《辦法》主要將實現四項功能。一是統一制度、統一規則。將原分散在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集中,並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類型進行補充完善,修訂形成了統一的部門規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權威性,又方便企業執行。總體上看,《辦法》的出台強化了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的規範。
二是嚴格國有資產分級監管。此前,涉及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審核。此次調整後,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將全部交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三是合理設置管理權限。《辦法》將企業內部事項,以及一定比例或數量範圍內的公開征集轉讓、發行證券等部分事項交由國家出資企業負責。按照放管結合的原則,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監管,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的事項須通過管理信息系統作備案管理。
四是調整完善部分規則。保持和證券監管規則協調一致,減少重複規定,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定價、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成為控股股東的資格條件等證券監管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辦法》不再作出規定。對公開征集轉讓征集期限、受讓人選擇等進行了明確,細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別是要求公開征集信息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要求的條款,確保各類所有制主體能公平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需要強調的是,《辦法》規範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既包括減持也包括增持。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已有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需嚴格遵守減持規定,《辦法》的出台不會導致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顯著增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可以對國有股權變動過程進行監管,有利於統籌把握國有股權變動節奏和力度,避免國有股權集中變動對股票市場的衝擊。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