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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中評社 張穎齊攝) |
惟原裁定對於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乙節,未就其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復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實屬不備。又原審諭知之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亦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另被告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之重要事實,仍有未恰。綜上,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
台高院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楊明佳、受命法官潘怡華。不得再抗告。
台高院發回北院更裁,北院將再擇期閱卷、開接押庭,決定柯文哲等4人再度重金交保或接押與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