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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院長宋傑(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
中評社北京5月13日電(記者 海涵)美國國務院負責東亞事務的助理國務卿康達日前宣稱,“美國已有自己需要的對台政策框架,不需要改變;改變這個政策框架是不明智的”。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院長宋傑就此接受中評社記者採訪時指出,美國選擇在“520”之前提出相關論調,既有“穩”的考慮,也有“安慰”之意,實際上是一個試圖對各方加以“平衡”的論調和表態。美方的表態具有明顯的“討好”和“求穩”性質。對於此,一方面,我們不可輕信美國國務院等行政部門的“承諾”,政治承諾是不可靠的;另一方面,要在準確把握美國國會全部涉台立法的基礎上推出自身的法律工具,加強應對的法律工具箱建設。
康達最近稱已有“自己需要的對台政策框架,不需要改變,改變這一框架是不明智的”,宋傑就此分析,從美國自身的行為邏輯來看,美國有此說法是完全不奇怪的。自美國國會於1979年通過“與台灣關係法”以來,美國迄今通過並經總統簽署生效的涉台生效法律已達141部;如果加上國會通過但被美國總統所否決的十餘項涉台法案,更是達到154部。而在美國國會所通過的這141部涉台法律中,“與台灣關係法”處於核心和基礎地位。
“此種基礎和核心地位,我們必須結合1994年對其的一次重大修改來認識。”宋傑表示,“與台灣關係法”1994修改的具體內容為:“‘與台灣關係法’第三條優於政府的政策聲明,包括公報、規定和指令及基於上述的政策。”基於此修改,美國國務院在其對台政策表述中,將“台灣關係法”放在“中美三個公報”之前。在此之後,美國第116屆國會通過的《2020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260D條曾明確,“‘與台灣關係法’和里根總統於1982年作出的對台‘六項保證’是美國處理與台灣關係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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