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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流域治理需有協同思維
http://www.crntt.hk   2020-08-19 08:35:39
  中評社北京8月19日電/2019年9月份召開的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指出,要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更加注重保護和治理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協同推進大治理”。 

  經濟日報發表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侯佳儒、孔梁成文章表示,解決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脆弱難題,促進黃河流域經濟地帶快速發展,應當以問題為導向,運用法治思維,提升法律制度協同性,助力黃河流域協同大治理。

  文章提出,一是目標協同,即協同推進生態保護、綠色發展與脫貧攻堅的關係。

  黃河全長5464公里,流經9個省區,橫跨東中西三大地帶,是中國重要的生態屏障、經濟地帶,是打贏脫貧攻堅戰的主要戰場。因此,實施“黃河戰略”要科學規劃,不僅要解決黃河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還要解決流經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對應到法制建設上,應當統籌協調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經濟發展與脫貧攻堅之間的關係,在總體上樹立起“生態、經濟、社會”互相協調的目標,堅持生態保護、經濟發展、社會發展三者齊頭並重、同步推進,推動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

  二是體制協同,即協同好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流域與區域、區域與區域的關係。

  黃河流域傳統上採取“條條分割、塊塊分割”的管理體制,出現“九龍治水”現象,管理主體權責不清,流域內各行政跨區部門、跨區域統籌協調能力較差。解決相關難題,應從國家戰略高度出發,加強頂層設計,通過完善黃河流域立法,突破現行區域管理體制,在遵循流域整體性、系統性以及發展與保護協調性的基礎上,堅持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工作機制,建立流域協調保護與管理協調機制,借鑒河長制、湖長制成熟經驗,完善流域統一管理體制,合理協調各方面關係,明確管理主體的職權與職責,強化流域內水生態環境保護修復聯防聯控、共保共治、聯合執法機制,促進流域內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平衡與合作。

  三是法治協同,即協同好國家、流域以及沿黃各省份各種效力和位階等水事法律法規之間的關係。

  目前,國家層面主要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環境保護法》等涉水法律,流域層面主要有《黃河水量調度條例》《黃河水量調度條例實施細則(試行)》《黃河河口管理辦法》《黃河流域省際邊界水事協調工作規約》等法規文件,以及部分沿黃省份頒布實施的地方法規。一方面,這些立法對流域內水量分配調度、流域污染防治、流域管理機構職責、防控抗旱職能、行政執法監督處罰等方面作出了規定,為黃河流域保護與治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這些立法多為調整某一方面的水事法律關係,內容規定相對分散,調整範圍較為單一,部分制度規定存在空白,缺乏系統性與協調性,與協同推進黃河保護治理存在差距。

  事實上,目前黃河流域面對的主要問題不僅僅是水沙比例、洪災旱災等,更多的是水資源緊缺、水環境污染、水生態破壞等挑戰。因此,應當採用“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思維,完善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高質量發展法律制度體系,統籌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水安全、水健康管理,從宏觀層面整合現有法律制度,全面協調好既有法律法規之間的關係,填補法律漏洞,因時、因地、因事制定適合黃河流域治理的新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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