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大幅度提高對未成年人收容教養的期限。美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可以對少年犯羈押至21歲。而按照目前規定,我國收容教養的最高期限是3年。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源於家庭、學校教育的嚴重缺失,沒有長期的強制教育很難讓其改邪歸正。未來收容教養的最高期限可以提高到10年以上,同時設定動態評估機制,實施獎勵性幫教,根據表現隨時縮減收容教養的期限。
三是對過錯父母設立強制親職教育制度。父母生而不教、縱容溺愛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普遍現象。西方國家在上世紀30年代就已經建立了親職教育制度,德國等國家對於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由國家權力介入家庭監護,指導父母教育子女,更敦促父母履行監護職責。我國未來也可考慮確立“孩子犯罪、父母受教”的強制親職教育制度,政府強制過錯父母與犯罪子女同期接受教育。父母不畢業,孩子無希望。
四是與國際接軌建立少年司法制度。1899年,美國伊利諾伊州議會制定了《少年法庭法》,開啟了全球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進程。我國雖然有少年法庭,但並沒有建立系統的少年司法制度,缺少適合未成年人成長的強制教育機構,很少干預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導致未成年人一直游離在法律之外,形成學者所稱的“養豬困局”。建立系統的少年司法制度,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危害行為進行特別干預,是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好辦法。 |